結(jié)合當事人雙方的訴辯主張及本案查明的事實,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案涉事故的責任主體及責任比例;二、逯某主張的各項費用是否應予支持。針對上述爭議焦點,本院分別評析如下: 一、案涉事故的責任主體及責任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斯室馀鲎矙C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全部責任,逯某無責任,結(jié)合當事人過錯程度及本案實際情況,本院確定由張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張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限額20萬元及商業(yè)三者險30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故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張某承擔。 二、逯某主張的各項費用是否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逯某因此次事故損失的各項費用,本院分別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根據(jù)逯某傷情及醫(yī)囑,對該項費用,本院予以支持12977.45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對該項費用,本院予以支持1080元[60元/天×18天]。 3.營養(yǎng)費。逯某診斷中無相關醫(yī)囑內(nèi)容,對該項費用,本院不予支持。 4.后續(xù)治療費。因出院醫(yī)囑載明“骨折愈合后可取出內(nèi)固定裝置,估計費用約10000元”,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本院支持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 5.殘疾賠償金。逯某定殘時年齡19歲,對該項費用,本院依法支持99556元(49778元/年×10%×20年)。 6.護理費。根據(jù)逯某傷情、住院天數(shù)、鑒定意見等情況,對該項費用本院予以支持6480元[120元/天×18天+60元/天×(90-18)天]。 7.誤工費。事故發(fā)生時逯某年滿19歲,其舉示的證據(jù)能證明受傷前誤工的事實,但不足以證明其受傷前有持續(xù)、穩(wěn)定的固定收入且因事故造成實際收入減少的情況,故對該項費用本院予以支持4600元(46天×100元/天)。 8.交通費。根據(jù)逯某住院情況,對該項費用本院酌情支持500元。 9.精神損害撫慰金。對該項費用,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 10.車輛維修費。對該項費用,本院予以支持2900元。 11.鑒定費。對該項費用,本院予以支持1430元。 綜上,本院確認逯某的各項損失分別為醫(yī)療費12977.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99556元、護理費6480元、誤工費460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車輛維修費2900元、鑒定費1430元,合計141523.45元,即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24057.45元、死亡傷殘項下113136元、車輛維修費2900元、鑒定費1430元。對逯某的賠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131023.45元(141523.45元-8000元-2500元)。保險公司辯稱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范疇,不應由保險公司負擔,本院認為在未對直接損失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就本案而言,進行傷殘等級等的鑒定是確定直接損失的必要前提,且保險公司也未舉示就鑒定費的承擔作出了明確約定的相關依據(jù),對保險公司辯稱鑒定費不由其承擔的意見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逯某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梁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逯某損失131023.45元; 二、駁回逯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2.6元,由逯某負擔55元,由張某負擔527.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郭輝剛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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