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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8日晚,臨沂市蘭山區(qū)的夜色中,程某某酒后駕駛一輛大眾轎車在**街行駛。23時許,當車行至與**路交匯處時,他不幸被執(zhí)勤民警攔下。經檢測,其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高達103.2mg/100ml,遠超醉酒標準。這起看似普通的醉駕事件,最終以不起訴告終,讓人好奇:為什么沒有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醉酒駕駛機動車屬于危險駕駛罪。程某某的行為確實構成了這一罪名,因為酒精含量超過80mg/100ml的醉酒線,極易引發(fā)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檢察院在審查后確認了這一事實,但同時指出,程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沒有其他加重情節(jié)。
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七十條,決定對程某某不起訴。這意味著,雖然違法,但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簡單來說,對于情節(jié)輕微的醉駕,檢察機關可以選擇不起訴,避免當事人背上刑事污點。這體現(xiàn)了法律的懲戒與人文關懷并重。
這個案件提醒我們,醉駕零容忍,但情節(jié)輕微者仍有救贖機會。程某某于2020年8月被捕后取保候審,最終在9月獲不起訴決定。如果不服,可在7日內申訴。普通司機應引以為戒:酒后絕不駕車,安全第一。類似案件中,主動認罪、配合調查往往能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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