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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省德清縣,一起醉酒駕駛引發(fā)的交通事故本該敲響警鐘,卻以不起訴告終。這不是縱容違法,而是法律對輕微犯罪的寬嚴相濟。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的來龍去脈,以及它對我們的啟示。
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不起訴人潘某某駕駛小型轎車在德清縣武康街道竹山莊路段行駛時,不慎與路邊行道樹和交通標志桿相撞。事故造成潘某某本人受傷,車輛和道路設施受損。他被認定負全部責任。更關鍵的是,經檢驗,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達118mg/100ml,遠超醉酒標準(80mg/100ml以上即醉酒駕駛)。
警方迅速介入,收集了酒精呼氣測試記錄、血樣提取、證人證言、潘某某供述、司法鑒定報告、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和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這些證據鏈條完整,潘某某對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最高可判拘役并處罰金。但本案中,德清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潘某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系初犯(無前科)。此外,他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均自愿認罪認罰,符合《刑法》第37條關于免予刑事處罰的規(guī)定。
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二款,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這意味著,雖然犯罪事實清楚,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潘某某的駕照已被吊銷,五年內不得重考,這仍是嚴厲的行政處罰。
這個案子告訴我們,醉駕是嚴重違法行為,即使情節(jié)輕微,也會面臨刑事風險。但法律強調寬嚴相濟,對于初犯、認罪認罰者,可酌情從寬。同時,潘某某的遭遇警示每位司機:酒后絕不駕車!一個小小的失誤,可能釀成大禍。希望這個真實案例,讓大家引以為戒,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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