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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4日晚11時許,在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qū),一名男子薛某某駕駛小型汽車從鄉(xiāng)村出發(fā),行駛至城區(qū)主干道時,遭遇正在巡邏的交警。民警例行檢查時聞到酒味,將其帶至警隊用酒精呼氣測試儀檢測,結(jié)果顯示104mg/100ml。隨后,薛某某被送往醫(yī)院抽血化驗,最終鑒定酒精含量為174.19mg/100ml,遠超醉酒標準(80mg/100ml)。
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薛某某飲酒后駕車的行為違反了《刑法》第133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證據(jù)包括現(xiàn)場報告、證人證言、薛某某供述等,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應(yīng)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薛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如實交代,積極悔罪;其酒精含量雖高但不高到極端,未造成交通事故或人員傷害,屬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據(jù)《刑法》第37條(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追究刑責)、《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77條第二款,以及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檢察院于2020年12月14日決定不起訴。
1. 醉駕標準:血醇濃度≥80mg/100ml即醉酒駕駛,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屬公訴案件。
2. 從寬條件:認罪認罰、情節(jié)輕微(如無事故、無逃逸)可不起訴或緩刑,體現(xiàn)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3. 救濟途徑:當事人可申訴,受害人可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或直接自訴。
此案提醒司機:酒后莫開車,哪怕‘一點酒’也違法,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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