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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7日晚,重慶市九龍坡區(qū)鳳西路接鳴琴街閘道,一輛小型客車被民警攔下。駕駛員袁某某,男,39歲,剛從沙坪壩區(qū)金色悅城小區(qū)出發(fā)不久,就因飲酒后駕車被查獲。當場呼氣酒精測試顯示105mg/100ml,隨后醫(yī)院抽血檢驗結果為109.8mg/100ml,遠超醉酒駕駛標準(80mg/100ml)。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事實,并表現(xiàn)出認罪態(tài)度。
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qū)分局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送九龍坡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查明,袁某某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危險駕駛罪,即醉酒駕駛機動車。但檢察官認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袁某某具有坦白和認罪認罰的法定從輕情節(jié)。根據(jù)《刑法》第37條的規(guī)定,這種情況下不需要判處刑罰。
最終,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二款,檢察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不起訴決定。袁某某被取保候審后免于進一步追究刑事責任。
1. 醉酒駕駛的認定標準:根據(jù)《刑法》第133條之一,血醇濃度≥80mg/100ml即構成醉酒駕駛,屬危險駕駛罪。該罪可處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本案中,袁某某的109.8mg/100ml明確達到標準。
2. 不起訴的適用條件:即使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若犯罪情節(jié)輕微(如無事故、無危害后果),且有從寬情節(jié)(如坦白、認罪認罰),可適用刑法第37條的絕對不起訴,不需判刑。這體現(xiàn)了刑事司法的寬嚴相濟原則。
3. 認罪認罰的從寬價值:袁某某的主動供述和認罪態(tài)度,是不起訴的關鍵因素。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鼓勵嫌疑人配合司法,換取 milder 處理。
此案提醒廣大司機,酒駕零容忍,哪怕情節(jié)輕微,也可能面臨刑事風險。但法律也注重人文關懷,對于初犯、悔過者提供從寬通道。希望大家珍視生命,拒絕酒駕,安全出行。更多法律咨詢,歡迎關注中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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