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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一下,你在微信里刷朋友圈,突然被誘導分享一個“紅包”鏈接,結果發(fā)現是虛假廣告,還強制分享到群里。這就是“裂變營銷”的把戲。騰訊公司作為微信的運營者,發(fā)現有人在賣專門的軟件,幫助商家繞過平臺規(guī)則,大量傳播低俗內容,破壞用戶體驗。原告騰訊三家公司起訴被告趙玉濤,稱其銷售的“微信裂變程序”和“域名防封系統”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審理后,騰訊勝訴,被告需賠償100萬元。

被告運營“濤舅舅工作室”網站,賣各種裂變軟件,如視頻裂變、紅包裂變,能強制用戶分享鏈接到朋友圈或群聊,還內置防封技術對抗微信的治理。法院認定,這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經營者不得用技術手段妨礙他人網絡服務正常運行。具體包括誘導分享虛假紅包、低俗廣告,破壞微信生態(tài),損害騰訊的商業(yè)利益和用戶體驗。微信有明確規(guī)則禁止此類行為,被告明知故犯,主觀過錯明顯。
不過,法院沒支持騰訊關于“虛假宣傳”和“模仿紅包頁面”的指控,因為證據不足。這些不是核心問題,重點是整體行為擾亂市場公平。
微信是億級用戶平臺,靠用戶流量和關系鏈賺錢。被告的軟件依賴微信用戶,卻惡意利用,搶占注意力,影響平臺聲譽。法院強調,騰訊的生態(tài)系統是合法競爭優(yōu)勢,受法律保護。被告與騰訊存在競爭關系,其行為不正當,違反誠信原則。
被告已關停網站,停止侵權,所以無需再“停止侵害”。但法院判其在騰訊網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持續(xù)72小時。賠償方面,實際損失難算,法院綜合微信知名度、侵權嚴重性等,酌定100萬元,包括維權費用。這體現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的精神:保護平臺,懲罰惡意。
這個案子告訴我們,平臺規(guī)則不是擺設。開發(fā)工具繞過規(guī)則,不僅害用戶,還傷平臺長遠利益。普通人用微信時,多舉報誘導分享;開發(fā)者要守法,避免踩雷。騰訊的維權,也在維護整個互聯網的公平競爭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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