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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4日下午,枝江市馬家店街辦的楊某某在“謝廚子”餐館與朋友胡某某共進午餐,期間飲用了約三兩白酒。飯后不久,楊某某駕駛鄂E*****小型客車載胡某某沿江漢大道行駛,途經(jīng)迎賓大道路口等紅燈時,被執(zhí)勤民警攔下。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酒精檢測儀測試,楊某某酒精含量高達169mg/100ml,遠超醉酒標準。隨后,民警將其帶至枝江市人民醫(yī)院抽血送檢,經(jīng)荊州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9.3mg/100ml。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醉酒駕駛的事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處于醉酒狀態(tài),即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構成危險駕駛罪。本案中,楊某某的酒精含量明顯超標,其行為已觸犯刑法。但檢察院審查認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楊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刑法》第37條,不需要判處刑罰。同時,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二款,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于2020年8月18日正式下達不起訴決定書。
此案體現(xiàn)了我國刑事司法的寬嚴相濟原則。對于醉酒駕駛這種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法律從嚴打擊,但并非一刀切。情節(jié)輕微、主動配合調查的當事人,可獲不起訴處理,避免刑事記錄對生活的影響。楊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雖超標,但未造成交通事故,且酒量有限、事后態(tài)度良好,這些因素綜合考量下,檢察機關行使裁量權,選擇不起訴。這提醒廣大司機:酒后切勿駕車,哪怕僅一杯酒,也可能釀成大禍。數(shù)據(jù)顯示,醉駕是交通事故主要誘因,2020年全國醉駕案件數(shù)以萬計。
本案對普通讀者有警示意義:飲酒后至少6小時內勿駕車,建議使用代駕或公共交通。法律專業(yè)角度看,不起訴并非無責,楊某某仍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如吊銷駕照、罰款等。若對不起訴決定不滿,可在7日內向檢察院申訴。希望通過此解讀,大家增強法治意識,共同營造安全出行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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