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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在濟南,58歲的杜某某利用前妻孫某某的名義,與他人組成聯(lián)保體,向中國農業(yè)銀行濟南分行申請經營周轉貸款。他提交了虛假的產權證明和購銷合同等材料,成功騙取120萬元貸款。這些錢并非用于正經生意,而是被杜某某用來歸還欠款和個人經營支出。貸款到期后,他未能歸還,銀行通過扣劃聯(lián)保成員的保證金收回部分,剩余本金31萬余元經法院訴訟仍未追回。
濟南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1日對杜某某立案偵查,2020年5月10日將其抓獲,并于6月16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后退回補充偵查一次,最終查明事實清楚。
檢察院認為,杜某某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騙取貸款罪,即以欺騙手段從金融機構獲取貸款,數(shù)額較大且未歸還的犯罪。但關鍵在于追訴時效。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騙取貸款罪屬于五年追訴時效的范疇(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有期徒刑)。犯罪發(fā)生在2012年9月,立案時已超過五年期限,因此決定不起訴。
追訴時效從犯罪之日起計算,不起訴意味著杜某某免于刑事追究,但民事債務責任可能仍存。被害銀行若不服,可在7日內申訴或直接自訴。
本案提醒借款人,虛假材料騙貸雖一時得逞,但法律紅線不可逾越。追訴時效雖可“過期不候”,但銀行可通過民事訴訟追償。普通讀者需警惕聯(lián)保貸款風險,金融機構加強審核也能減少類似事件。對金融犯罪,及早發(fā)現(xiàn)和立案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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