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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5日凌晨3時20分許,在云南省建水縣老州二院附近,一場因剎車聲引發(fā)的爭執(zhí)迅速升級為群體斗毆。羅某某騎電動車去找白某時,與張某、金某、吳某某等人發(fā)生口角,雙方動手打架。隨后,涂某某和楊某某從附近的佳華賓館趕來加入戰(zhàn)局,張某等人使用磚頭毆打白某和羅某某,導致兩人受傷。這起事件看似普通的街頭糾紛,卻牽扯出更復雜的后續(xù)。
被打后,白某打電話告知朋友車某某自己遭毆打。車某某當時在碗窯路口的酒吧喝酒,聽到消息后與“虼蚤”、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趕往現(xiàn)場。他們找到楊某某,對其實施毆打,其中車某某用刀砍傷楊某某。經(jīng)法醫(yī)鑒定,楊某某傷情為輕傷一級。這段報復過程讓白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建水縣公安局于2019年9月19日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于2019年11月11日將案件移送建水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2019年12月26日和2020年3月8日),公安機關分別于2020年1月22日和4月3日補報材料。檢察院也兩次延長審查期限(2019年12月27日和2020年2月23日)。辯護律師王榮全程參與。
經(jīng)審查,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認定的白某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F(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白某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guī)定的故意傷害罪(即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規(guī)定,對白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于2020年4月24日生效。
這起案件凸顯刑事訴訟中證據(jù)的核心作用。即使涉及輕傷,檢察院必須確保證據(jù)鏈完整,方能起訴。白某可自收到?jīng)Q定書后7日內申訴;被害人可在7日內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或直接向法院自訴。
從本案看,小摩擦易釀大禍。建議市民遇沖突時報警求助,避免私下報復。法律保護正當防衛(wèi),但報復行為可能觸刑。建水縣檢察院的決定提醒我們,司法公正依賴嚴謹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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