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黑民終531號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綏化市天昊種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天明,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喬文禮,該所所長。
審理經過
上訴人綏化市天昊種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昊種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哈知初字第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天昊種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麗君、王寶琴,被上訴人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淑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天昊種子公司的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負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的訴訟主體錯誤。首先,根據(jù)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提供的《植物新品種權證書》,涉案北稻4號的品種權人為綏化市北方稻作綜合研究所(以下簡稱綏化北方稻作研究所),而非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在設立時的組建人系喬文禮而非綏化北方稻作研究所,故綏化北方稻作研究所與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無權利義務關系。其次,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品種權的轉移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并未依據(jù)法定程序與綏化北方稻作研究所辦理北稻4號的品種權轉讓手續(xù),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無權提起本案訴訟。第三,即便北稻4號的培育人喬文禮授權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對北稻4號品種權進行維權,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亦應當以喬文禮的名義訴訟。第四,2012年3月29日,綏化北方稻作研究所仍然在以自己的名義維權,一審法院認定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承接綏化北方稻作研究所的權利義務明顯錯誤。2.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首先,一審判決認定天昊種子公司存在侵權行為錯誤。2010年3月1日的《協(xié)議書》是天昊種子公司受喬文禮威逼、脅迫的情況下形成的,不是天昊種子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綏化市北林區(qū)公安機關已對此立案偵查。2012年2月13日綏化市北林區(qū)種子管理站(以下簡稱種子管理站)出具的《證明》不真實、不合法,種子管理站站長李春生和副書記甄世軍證實該單位從未出具此《證明》,2012年7月3日種子管理站又出具證明證實,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一審中舉示的有關天昊種業(yè)字頭的賬本、單據(jù)及沒有天昊字頭的單據(jù)共計309頁(以下簡稱“309頁賬單”)的來源系喬文禮送到種子管理站的,進一步印證了2012年2月13日《證明》為虛假證據(jù)。故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向法院舉示的所有證據(jù)均不能證明天昊種子公司有為商業(yè)目的生產、銷售北稻4號品種的事實。其次,一審判決認定天昊種子公司賠償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經濟損失20萬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天昊種子公司無侵權事實,一審法院在相關事實均未查清的情況下認定賠償數(shù)額為20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3.一審中天昊種子公司依法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一審法院未依法調取,侵害了天昊種子公司的合法權利。4.本案無任何證據(jù)證明天昊種子公司的侵權事實,且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依法應當駁回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辯稱
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辯稱,1.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是本案適格主體。綏化北方稻作研究所是喬文禮個人獨資企業(yè),喬文禮有權將涉案品種權授予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舉示的相關證據(jù)充分證明,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是本案的適格主體。2.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首先,天昊種子公司因侵權行為于2010年3月1日與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簽訂了《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可認定天昊種子公司存在侵權行為。其次,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一審中舉示的從種子管理站調取的309頁賬單是在種子管理站查處天昊種子公司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種子管理站出具《證明》載明“復印件與查處天昊種子公司原件一致”。此外天昊種子公司舉示的《情況反映》及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舉示的《天昊農業(yè)科技信息》宣傳冊、(2012)黑綏綏證內民字第953號公證書、網頁宣傳、天昊種子公司產品包裝等均能證明天昊種子公司存在侵權行為。3.一審法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作出判決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原告訴稱
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天昊種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天昊種子公司賠償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經濟損失20萬元;3.天昊種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9年6月3日,黑龍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fā)《黑龍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證書》,主要內容為:審定編號:黑審稻2009006,品種名稱:北稻4號,原代號:北01-03,選育單位: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選育者:喬文禮等,推廣區(qū)域:黑龍江省第二積溫帶上限插秧栽培。該品種經區(qū)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符合推廣優(yōu)良品種條件,決定從2009年起定為推廣品種。
國家農業(yè)部于2010年1月1日頒發(fā)《植物新品種權證書》,主要內容為:品種名稱:北01-03,屬或者種:水稻,品種權人:綏化市北方稻作綜合研究所,培育人:喬文禮等,品種權號:CNA20060396.5,申請日:2006年7月11日,授權日:2010年1月1日。2012年1月18日,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繳納CNA20060396.5植物新品種保護權年費2000元。
2008年6月25日的《個人獨資企業(yè)注銷登記申請書》,主要內容為:企業(yè)名稱:“綏化市北方稻作綜合研究所”,企業(yè)地址:北林區(qū)雙河鎮(zhèn)新勝村,申請注銷登記原因:投資人決定解散。
2008年9月4日,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作出黑科政函[2008]3號《黑龍江省科技廳關于同意成立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的批復》,主要內容為:喬文禮同志:你報來的關于成立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的請示收悉。經審查,符合國家關于舉辦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和《科技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審查管理暫行辦法》黑科聯(lián)發(fā)[2000]41號的規(guī)定,同意成立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申請表》記載:單位名稱: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登記日期:2008年11月24日,業(yè)務主管單位: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登記管理機關審批意見:經審查符合《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之相關規(guī)定,準予成立。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記載:代碼:681421555,名稱: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住所:綏化市北林區(qū)雙河鎮(zhèn)西北村七組,法定代表人:喬文禮,開辦資金:柒拾肆萬元,業(yè)務范圍:水稻新品種選育,栽培技術研究與開發(fā)及相關農業(yè)技術咨詢和綜合服務項目,發(fā)證機關:黑龍江省民政廳,業(yè)務主管單位: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有效期自2008年11月24日至2012年11月23日。
2010年1月20日,喬文禮出具《授權委托書》,主要內容為:喬文禮享有北01-03“北稻4號”水稻品種權,現(xiàn)委托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對喬文禮擁有北01-03“北稻4號”水稻品種進行合法維權,包括與被侵權人調解、訴訟、取證、調取證據(jù),與第三人簽訂品種權許可合同等。
2012年2月9日,喬文禮出具《授權委托書》,主要內容為:喬文禮享有北01-03“北稻4號”水稻品種權,現(xiàn)委托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全權行使主張權利,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承擔主張權利的結果,并委托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對“北稻4號”水稻品種進行合法維權,包括與被侵權人調解、訴訟、取證、調取證據(jù),與第三人簽訂品種權許可合同等。授權期限為品種權使用年限。
天昊種子公司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的主要內容為:名稱:天昊種子公司,住所:綏化市北林區(qū)三河鎮(zhèn),法定代表人:王天明,注冊資本:100萬元,經營范圍:許可經營項目: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以《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批準項目為準,有效期至2013年4月26日);主要農作物常規(guī)種子經營(有效期至2012年4月29日);農藥零售(劇毒除外,有效期至2011年8月14日)。一般經營項目:化肥零售。成立日期:2004年9月16日,營業(yè)期限:2004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
2010年3月1日,甲方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與乙方天昊種子公司簽訂《協(xié)議書》,內容為:經甲乙雙方平等協(xié)商達成以下協(xié)議條款:1.乙方侵犯了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自主產權的品種權,乙方對此予以認可。2.乙方同意給甲方進行一次性賠償。3.自即日起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侵權行為和一切損失。4.此協(xié)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另一份交予有關部門備案,此協(xié)議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落款為:“甲方: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喬文禮;乙方:天昊種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明;2010年3月1日?!逼渲校瑔挝幻Q、法定代表人簽名和日期為手寫。
2012年4月25日的《綏化市北林區(qū)科學技術與信息產業(yè)局關于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由綏化市北方稻作綜合研究所組建而來的證明》,內容為: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2008年9月由綏化北方稻作綜合研究所組建而來,承接綏化北方稻作綜合研究所所有的權利義務。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于2008年9月4日依法下發(fā)黑科政函[2008]3號批復,同意成立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
2012年4月25日的《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由綏化市北方稻作綜合研究所組建而來的證明》,內容為: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2008年9月由綏化北方稻作綜合研究所組建而來,承接綏化北方稻作綜合研究所所有的權利義務。我廳于2008年9月4日依據(jù)《科技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下發(fā)黑科政函[2008]3號批復,同意成立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2008年11月24日,黑龍江省民政廳依據(jù)此批復及其他相關材料頒發(fā)民政字第040460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
《喬氏種業(yè)有限公司種子銷售憑證》記載:2011年2月6日,品種:北稻4,純度:99%,凈度:98%,水分:16%,芽率:85%,數(shù)量:200公斤,單價:6.40元,金額:1280元;2011年2月16日,品種:北稻4,純度:99%,凈度:98%,水分:16%,芽率:85%,數(shù)量:100公斤,單價:6.40元,金額:640元;2012年2月18日,品種:北稻4,純度:大田,芽率:85%,數(shù)量:125公斤,單價:7.60元,金額:950元。
2012年6月15日,綏化市金禾種子有限公司出具《證明》,內容為:茲綏化市金禾種子有限公司2011年和2012年生產水稻種子生產成本價格:2011年小粒稻種3.60元/㎏、大粒稻種3.80元/㎏、保護稻種4.00元/㎏;2012年小粒稻種3.70元/㎏、大粒稻種3.90元/㎏、保護稻種4.00元/㎏。上述數(shù)據(jù)是成品稻種成本價格。
黑龍江省種子管理局2012年2月10日的《詢問筆錄》記載:詢問人:孫琰、黃秋實,記錄人:黃秋實。被詢問人:王國柱,工作單位:天昊種子公司,職務:經理,聯(lián)系電話:153××××3555。孫琰:你公司經營許可證在哪辦的?什么資質?王國柱:在綏化市北林區(qū)辦的。資本100萬元。孫琰:天育818是你們公司生產的嗎?在哪生產的?王國柱:是。在五營鄉(xiāng)。孫琰:天育818生產了多少?辦理生產許可證沒有?王國柱:11噸。沒有辦理。孫琰:銷售了多少?王國柱:銷售了5000至6000斤左右,具體數(shù)量不清楚。孫琰:售價多少?銷售地區(qū)有哪些?王國柱:2元每市斤。主要銷往呼蘭。孫琰:橙色包裝的水稻種子是什么品種?為什么同一品種用兩種包裝袋?王國柱:也是818。上一批包裝用完了,所以換了其他的。孫琰:橙色包裝的水稻種子為什么不印制品種名稱?王國柱:我不管生產,具體不清楚。孫琰:天育818審定了嗎?王國柱:沒有。
2012年2月13日,種子管理站出具《證明》,內容為:2012年2月10日,查處天昊種子公司過程中,天昊種子公司制作的2011年10月15日的第六屆年會報到單、訂貨單、2010年年末及2011年年初的綏化基地原糧庫存明細表、基地卸原糧統(tǒng)計表、基地選種(成品)統(tǒng)計表、生產進度及數(shù)量統(tǒng)計表、綏化基地生產進度明細表、入庫單、生產入庫及進度統(tǒng)計表以及2011年年末保管賬、2012年度的入庫單、出庫單、種子發(fā)放憑證等原件、已付貨章等。復印件與查處天昊種子公司原件一致。注:復印件309張。落款為種子管理站,并加蓋種子管理站公章,署期為2012年2月13日。
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舉示的2011年1月1日的《入庫單》記載:品名:北稻4,400袋×50斤=20000斤、1566袋×50斤=78300斤,39.15噸,倉庫負責人:肖玉敏(簽名)。《基地選種(成品)統(tǒng)計表》記載:日期:1.4,選種品名:北稻4,生產袋數(shù)400,合計斤數(shù):20000。2011年1月21日的《入庫單》記載:品名:泰來北稻40688,373袋×140斤=52220斤,26.11噸,倉庫負責人:肖玉敏(簽名),入庫經手人:遲連貴(簽名)?!对Z庫存明細表》記載:日期:2011.1.21,供種單位:遲連貴,品名:北稻40688,數(shù)量:52220斤,袋:373袋(140斤裝)。《基地卸原糧統(tǒng)計表》記載:日期:2011.1.21,品名:北稻4,原糧數(shù)量(斤):40180,經辦人(車主):遲連貴。《基地選種(成品)統(tǒng)計表》記載:日期:1.4,選種品名:北稻4,生產袋數(shù):400,合計斤數(shù):20000。徐老三卸糧數(shù)《生產進度統(tǒng)計表》記載:日期:21,品名:北稻4,原糧數(shù)量:6.02T。2011年《生產進度統(tǒng)計表》記載:日期:1.4,品名:北稻4,原糧數(shù)量:400袋,成品數(shù)量:20000斤。
2012年7月5日,黑龍江省綏化市綏化公證處出具(2012)黑綏綏證內民字第953號公證書,主要內容為:申請人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喬文禮,于2012年7月4日向公證處申請對名稱為“天昊種業(yè)經銷大廳”和“天昊種業(yè)”兩處種子經銷點的店面外部現(xiàn)狀進行保全證據(jù)。公證員周長銀、王清濤與申請人喬文禮、攝影師金峰于2012年7月4日上午10時40分開始,先后來到位于綏化市通勝路和綏化市綏慶路的兩處種子經銷點,攝影師金峰對兩處種子經銷點的店面外部現(xiàn)狀進行了錄像和照相。公證員對保全過程現(xiàn)場制作《工作記錄》。茲證明與本公證書粘連的《工作記錄》的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原件上記錄人、公證員、照相攝影師的簽名均屬實。公證書后所附照片共7張為攝影師現(xiàn)場拍攝所得,所附錄像光盤1張,均與實際情況相符。該公證書所附天昊種業(yè)的門面牌匾照片帶有“天昊種業(yè)”字樣,聯(lián)系電話為0455-844****、153××××3555;天昊種業(yè)經銷大廳的門面牌匾照片帶有“天昊種業(yè)銷售大廳”字樣,聯(lián)系電話為0455-844****、153××××3555。
黑龍江天昊集團有限公司網頁記載:天昊集團擁有天昊種子公司、金川糧食有限公司、嘉吉國際肥料分裝公司三家子公司,同時組建了天昊農業(yè)科技研究所、天昊農業(yè)技術開發(fā)推廣合作社。集團公司現(xiàn)主要從事業(yè)務:1.美國嘉吉國際品牌化肥的授權,經營業(yè)務。2.天昊種子公司生產的大田種子批發(fā)零售業(yè)務。3.大豆、水稻、玉米及雜糧、特色大米的貿易業(yè)務。4.新型肥料水稻品種的研發(fā)業(yè)務。天昊集團種業(yè)介紹:天昊種子公司位于綏化市北林區(qū)國家現(xiàn)代農業(yè)水田示范區(qū)北麓,處于呼蘭河、諾敏河、泥爾根河夾心地帶。這里地勢平坦,土壤肥沃,水源充足,環(huán)境優(yōu)雅,是我省重要的水稻育種基地之一。
天昊種子公司生產的天育818水稻種子,包裝袋上的服務熱線電話為153××××3555,聯(lián)系電話為0455-844****。
黑龍江天昊種業(yè)有限公司印制的《天昊農業(yè)科技信息》宣傳冊,主要內容包括:水稻品種、品系:北稻4號(北01-03),審定編號:黑審稻2009006,咨詢熱線:153××××3555。
黑龍江綏化天昊種業(yè)有限公司、黑龍江綏化天昊農業(yè)開發(fā)合作社印制的《天昊農業(yè)科技信息》宣傳冊,主要內容為:天昊種子公司位于綏化市北林區(qū)國家現(xiàn)代農業(yè)水田示范區(qū)北麓,處于呼蘭河、諾敏河、泥爾根河夾心地帶。這里地勢平坦,土壤肥沃,水源充足,環(huán)境優(yōu)雅,是我省重要的水稻育種基地之一。水稻品種、品系:北稻4號(北01-03),審定編號:黑審稻2009006。辦事處地址:黑龍江省綏化市北辰東路(北轉盤東100米),服務熱線:153××××3555、132××××1555、網址:WWW.h1jthzy.com。
天昊種子公司舉示的2012年3月29日在網上發(fā)布的《寶泉嶺工商分局查扣15.19噸涉嫌假冒綏化北方稻作研究所水稻種子》信息,主要內容為:2012年紅盾護農執(zhí)法行動全面啟動以來,寶泉嶺工商分局不斷加大違法經營農資行動的查處力度。3月23日,根據(jù)群眾舉報,寶泉嶺工商分局一舉查獲15.19噸涉嫌假冒綏化北方稻作研究所水稻種子“北稻3號”,依法予以封存。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天昊種子公司舉示的綏化市新豐米業(yè)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0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內容為:2011年初,我公司在泰來縣和三河鎮(zhèn)農戶購買長粒型水稻,其中“北稻4號”水稻5萬余斤,“北稻3號”水稻6千余斤。收購后運到天昊種子公司綏化清糧基地進行清糧,按每噸200元付給天昊種子公司清糧費,共計4600元。清完糧后全部拉回我公司。
天昊種子公司舉示的綏化市北林區(qū)三河鎮(zhèn)河興米業(yè)加工廠于2012年6月10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內容為:2011年初,我公司在泰來縣農戶購買長粒型水稻,其中購買“北稻4號”水稻40180斤,購買0688號水稻12040斤。我公司收購后運到天昊種子公司綏化清糧基地進行清糧,每噸清糧費按200元付給天昊種子公司。后因為該批糧食大小?;祀s嚴重,不能種植,在天昊種子公司就沒有進行清糧,我公司將全部糧食從天昊種子公司拉回。
天昊種子公司舉示的2012年6月25日的《詢問筆錄》,主要內容為:詢問人:呂林應,記錄人:王寶琴,被詢問人:甄士軍(副書記)、李春生(站長)。呂林應:我們是黑龍江方圓律師事務所的,作為天昊種子公司的代理人,向你們了解一些情況。甄士軍、李春生:可以。呂林應:2012年2月13日,你是否出具過證明?甄士軍、李春生:沒有,肯定沒有開過。呂林應:你單位公章誰管理?甄士軍:站長李春生管理。呂林應:證明內容誰書寫的?甄士軍:我不知道,肯定不是我們書寫的。作為種子管理站,從未給任何人出具證明。呂林應:2012年2月10日是否有查處天昊種子公司有關書證及種子?李春生:不是我單位查處,是省種子管理局來處理的,我們單位只是配合,派員是甄士軍。呂林應:2012年2月13日李春生是否在證明上蓋過公章?李春生:肯定沒有,公章在我辦公室鎖著,當時我在住院。呂林應:甄書記,你當時參加查處,書證是誰轉給你單位的?甄士軍:當時我們給天昊種子公司錄完筆錄后,我向省種子管理局要扣押的材料。省種子管理局孫琰告訴我,扣押的材料在喬文禮那。后喬文禮將省種子管理局扣押的材料轉給我單位的。呂林應:當時扣押書證及單據(jù)是否有手續(xù)?是否有扣押單?甄士軍、李春生:不是我們扣押的,怎么扣押、處理不清楚。呂林應:當時扣押的證據(jù)怎么在喬文禮那?甄士軍、李春生:不知道。呂林應:喬文禮當時是否在場?甄士軍:在場。呂林應:你單位接收證據(jù)時是否核對過?甄士軍、李春生:沒有核對過,因為是省種子管理局扣押的。喬文禮移交給我們時有個明細,我單位可以提供。呂林應:什么時候將書證移交公安局的?甄士軍、李春生:大約2012年2月末3月初。呂林應:移交哪個部門?甄士軍、李春生:公安局北林區(qū)治安大隊,經辦人孫冬明、副大隊長羅忠收取的。呂林應:當時行政執(zhí)法中是否扣押天昊種子公司一些種子?甄士軍、李春生:不知道,是省種子管理局查處的。呂林應:省種子管理局查處在什么地點?甄士軍、李春生:五營鄉(xiāng),天昊種業(yè)。呂林應:當時有什么部門參加?甄士軍:省種子管理局、公安局和我們單位。呂林應:有沒有處理結果?甄士軍、李春生:不清楚,已移交公安局。
天昊種子公司舉示的種子管理站于2012年7月3日出具的《說明》,內容為:我站于2012年2月13日收到喬文禮送來的有關天昊種業(yè)字頭賬本、單據(jù)及沒有天昊字頭的單據(jù)共計309頁。2012年2月13日我站出具的證明只作為給喬文禮本人的收條,不作為法律證據(jù)。
天昊種子公司舉示的種子管理站于2012年7月23日出具的《說明》,內容為:我站于2012年2月13日收到喬文禮送來的有關天昊種業(yè)字頭賬本、單據(jù)及沒有天昊字頭的單據(jù)共計309頁,非我站扣押(此案為省種子管理局查處案件)。2012年2月13日我站出具的證明只作為給喬文禮本人的收條,不作為法律證據(jù)。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品種權號為CNA20060396.5、品種名稱為“北01-03”(“北稻4號”)的植物新品種權有效。綜合分析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舉示的證據(jù)及發(fā)表的質證意見和查明的案件事實,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是否可以作為原告提起本案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訴訟;天昊種子公司是否侵犯了涉案植物新品種權,以及如何判定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yè)目的生產或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依據(jù)各自的職權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植物新品種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品種權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對本企業(yè)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黑龍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2009年6月3日的《黑龍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證書》,審定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是涉案“北稻4號”、原代號為“北01-03”品種的選育單位。據(jù)此可知,“北稻4號”就是“北01-03”品種。品種權號為CNA20060396.5的《植物新品種權證書》授予的“北01-03”品種權和黑龍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2009年6月3日的《黑龍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證書》審定的品種是“北01-03”(即“北稻4號”)同一品種。喬文禮作為北方稻作綜研所的投資人,依法有權將原北方稻作綜合所的涉案品種權授予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且《個人獨資企業(yè)注銷登記申請書》《黑龍江省科技廳關于同意成立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的批復》《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申請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綏化市北林區(qū)科學技術與信息產業(yè)局關于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由綏化市北方稻作綜合研究所組建而來的證明》《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由綏化市北方稻作綜合研究所組建而來的證明》、喬文禮的《授權委托書》等證據(jù)充分證明,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有權行使涉案植物新品種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犯涉案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提起訴訟,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是本案適格的原告。天昊種子公司關于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不是本案適格原告的抗辯主張,不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不成立,不予支持。
另外,天昊種子公司在與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于2010年3月1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約定:“天昊種子公司侵犯了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自主產權的品種權,天昊種子公司對此予以認可?!北砻魈礻环N子公司承認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享有品種權,是合法的權利主體。天昊種子公司稱《協(xié)議書》系喬文禮敲詐勒索天昊種子公司簽訂的,沒有證據(jù)證明,不成立;天昊種子公司所稱該案已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不是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法定事由;天昊種子公司關于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不能以《協(xié)議書》證明天昊種子公司存在侵權事實,不應采信的主張,與《協(xié)議書》記載的“天昊種子公司侵犯了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自主產權的品種權,天昊種子公司對此予以認可”“天昊種子公司同意給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進行一次性賠償”“自即日起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不再追究天昊種子公司的侵權行為和一切損失”等內容相悖,不成立;天昊種子公司關于《協(xié)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主張,違背事實和法律,不成立。
天昊種子公司經營“北稻4號”種子,即“北01-03”授權品種,事實清楚。種子管理站于2012年2月13日出具的《證明》證實,在查處天昊種子公司過程中,發(fā)現(xiàn)了天昊種子公司制作的訂貨單、2010年年末及2011年年初的綏化基地原糧庫存明細表、基地卸原糧統(tǒng)計表、基地選種(成品)統(tǒng)計表、生產進度及數(shù)量統(tǒng)計表、綏化基地生產進度明細表、入庫單、生產入庫及進度統(tǒng)計表以及2011年年末保管賬、2012年度的入庫單、出庫單、種子發(fā)放憑證等原件,復印件與查處天昊種子公司原件一致,并注明復印件309張。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舉示的《入庫單》《基地選種(成品)統(tǒng)計表》《原糧庫存明細表》《基地卸原糧統(tǒng)計表》《基地選種(成品)統(tǒng)計表》、徐老三卸糧數(shù)《生產進度統(tǒng)計表》、2011年《生產進度統(tǒng)計表》等材料上加蓋有種子管理站騎縫章。上述材料清楚記載,天昊種子公司存在經營、生產、銷售“北稻4號”種子的行為。種子管理站2012年7月3日和23日出具的《說明》,沒有否定且不能否定2012年2月13日的《證明》及其所證實的天昊種子公司被查處、種子管理站在《入庫單》《生產進度統(tǒng)計表》等材料上加蓋種子管理站印章的事實,不能否定2012年2月13日的《證明》和加蓋種子管理站印章的《入庫單》《生產進度統(tǒng)計表》等材料的證明效力,不能否定本案天昊種子公司經營、生產、銷售“北稻4號”種子的基本事實。種子管理站不是司法機關,無權決定證據(jù)的認定和采信,其《說明》中所稱2012年2月13日的《證明》“只作為給喬文禮本人的收條,不作為法律證據(jù)”,違反法律規(guī)定,無效,且不符合種子管理站在《入庫單》《生產進度統(tǒng)計表》等材料上加蓋種子管理站印章和2012年2月13日的《證明》中記載的“復印件與查處天昊種子公司原件一致”等事實。天昊種子公司舉示的2012年6月25日對李春生、甄士軍的《詢問筆錄》,同時對兩人進行詢問,不符合證據(jù)規(guī)定,違反取證規(guī)則;李春生、甄士軍所述其沒有出具過證明,不能否定種子管理站出具了2012年2月13日的《證明》及在《入庫單》《生產進度統(tǒng)計表》等材料上加蓋種子管理站印章的事實及其證明力。天昊種子公司舉示的2012年6月25日的《詢問筆錄》以及綏化市新豐米業(yè)有限公司和綏化市北林區(qū)三河鎮(zhèn)河興米業(yè)加工廠出具的《情況說明》,不能否定天昊種子公司經營、生產、銷售“北稻4號”種子的事實。并且,天昊種子公司舉示的綏化市新豐米業(yè)有限公司和綏化市北林區(qū)三河鎮(zhèn)河興米業(yè)加工廠的《情況說明》,反而表明天昊種子公司確實存在經營“北稻4號”種子的事實以及《入庫單》《生產進度統(tǒng)計表》等材料屬實。天昊種子公司關于《入庫單》《生產進度統(tǒng)計表》等材料不是天昊種子公司制作的主張違背事實,不成立。此外,《天昊農業(yè)科技信息》宣傳冊、(2012)黑綏綏證內民字第953號公證書、宣傳網頁、天昊種子公司種子包裝袋等組合證據(jù),證實天昊種子公司存在宣傳經營、銷售“北稻4號”種子的事實?!吨腥A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yè)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為商業(yè)目的生產或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為商業(yè)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侵犯植物新品種權。”天昊種子公司未經涉案品種權人許可,為商業(yè)目的經營、生產、銷售授權品種“北01-03”(“北稻4號”)的繁殖材料,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種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訴請?zhí)礻环N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天昊種子公司應當停止被訴侵權行為,停止經營、生產、銷售侵害涉案“北01-03”(“北稻4號”)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協(xié)議或者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植物新品種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確定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被侵權人因侵權所受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確定賠償數(shù)額。被侵權人請求按照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費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等因素,參照該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費合理確定賠償數(shù)額。依照前款規(guī)定難以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侵權的性質、期間、后果,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費的數(shù)額,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被侵權人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在5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在本案訴訟之前,天昊種子公司曾與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簽訂《協(xié)議書》,認可侵犯了北方稻作研究的品種權,向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由于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因侵權所受損失與天昊種子公司因侵權所得利益均無法確定,考慮天昊種子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地域范圍、經營規(guī)模、主觀過錯程度等情節(jié),考慮涉案植物新品種權的類型,考慮涉案授權品種種子的價格等因素,綜合判定天昊種子公司的賠償數(shù)額。
一審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據(jù)此判決:
一、天昊種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品種權號為“CNA20060396.5”、品種名稱為“北01-03”(“北稻4號”)的植物新品種權的涉案行為;
二、天昊種子公司賠償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經濟損失20萬元。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天昊種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天昊種子公司圍繞上訴主張依法提交了《證據(jù)保存清單》《關于查封綏化市天昊種子有限公司水稻種子事宜的答復意見》各一份,意在證明2012年2月10日黑龍江省種子管理局在查處天昊種子公司時并未查封309頁賬單,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一審中舉示的該證據(jù)來源不合法。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有異議,不予認可。本院認證:該證據(jù)系一審法院依職權向黑龍江省種子管理局調取,本院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上述兩份證據(jù)僅能證明309頁賬單未作為證據(jù)被黑龍江省種子管理局登記保存或查封,不能據(jù)此否定309頁賬單的證明力。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圍繞答辯主張依法提交了綏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檔案室提供的《證明》一份,意在證明綏化北方稻作研究所于2008年注銷,隨后成立了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承接了綏化北方稻作研究所的一切權利義務。天昊種子公司認為該證據(jù)為復印件,對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本院認證:一審法院已向綏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調查確認綏化北方稻作研究所于2008年6月25日準予注銷的事實,本院對北方稻作研究所注銷的事實予以采信。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2008年6月25日,綏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準予綏化北方稻作研究所注銷。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涉案品種權號為CNA20060396.5、品種名稱為“北01-03”的植物新品種權有效,結合雙方當事人的上訴、答辯主張,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是:
關于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的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的規(guī)定,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植物新品種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雖然涉案“北01-03”《植物新品種權證書》記載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為綏化北方稻作研究所,但該所已于2008年注銷,且綏化市北林區(qū)科學技術與信息產業(yè)局、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均出具證明確認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由綏化北方稻作研究所組建而來,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有權行使涉案植物新品種權,并以自己的名義對侵犯涉案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提起訴訟。天昊種子公司關于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不是本案適格原告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天昊種子公司是否存在侵權行為的問題。天昊種子公司上訴主張,一審中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舉示的309頁賬單的來源不合法,且北林區(qū)種子管理站2012年7月3日和23日出具的《說明》、對種子管理站甄世軍及李春生的詢問筆錄、黑龍江省種子管理局出具的《證據(jù)保存清單》《關于查封綏化市天昊種子有限公司水稻種子事宜的答復意見》否定了種子管理站2012年2月13日出具的《證明》,故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并無證據(jù)證明天昊種子公司存在生產、銷售侵犯“北稻4號”植物新品種權種子的行為。對此本院認為,種子管理站于2012年2月13日出具的《證明》證實,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舉示的309頁賬單是在查處天昊種子公司過程中發(fā)現(xiàn),該復印件上加蓋有種子管理站騎縫章,具有較強的證明力。雖然種子管理站2012年7月3日、2012年7月23日又出具《說明》主張該份賬單系喬文禮本人送來,但該兩份《說明》中均未否認種子管理站2012年2月13日出具《證明》的事實。天昊種子公司舉示的2012年6月25日對李春生、甄士軍的《詢問筆錄》僅為天昊種子公司單方舉示,李春生、甄世軍未出庭出具證言,不能否定種子管理站2012年2月13日出具《證明》及在《入庫單》《生產進度統(tǒng)計表》等材料上加蓋種子管理站印章的事實及其證明力。黑龍江省種子管理局出具的《關于查封綏化市天昊種子有限公司水稻種子事宜的答復意見》僅能證明309頁賬單未作為證據(jù)被黑龍江省種子管理局登記保存,不能據(jù)此否定309頁賬單的證明力。故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一審中舉示的309頁賬單及種子管理站2012年2月13日出具的《證明》能夠證明天昊種子公司存在銷售被訴侵權種子的事實。天昊種子公司關于本案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存在侵權行為的上訴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一審判決的賠償數(shù)額是否合理的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被侵權人因侵權所受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確定賠償數(shù)額。被侵權人請求按照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費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等因素,參照該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費合理確定賠償數(shù)額。依照前款規(guī)定難以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侵權的性質、期間、后果,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費的數(shù)額,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被侵權人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在5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本案中,由于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因侵權所受損失與天昊種子公司因侵權所得利益均無法確定,一審法院結合天昊種子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地域范圍、經營規(guī)模、主觀過錯程度等情節(jié),考慮涉案植物新品種權的類型及涉案授權品種種子的價格等因素,酌情判定天昊種子公司賠償20萬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裁判結果
綜上所述,天昊種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綏化市天昊種子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閆梁紅
審 判 員 徐明珠
審 判 員 李 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單萌萌
書 記 員 呂? ?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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