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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支行與肖某1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5-12-22 admin 0 評論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京01民終809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復興路甲38號1層A001。
負責人:李子昂,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莉,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招商銀行北京分行職工,住北京市西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冉俊驊,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招商銀行北京分行職工,住北京市西城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肖某1,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qū)。
上訴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支行(以下簡稱招行玉泉路支行)因與被上訴人肖某1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19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招行玉泉路支行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莉、冉俊驊,被上訴人肖某1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招行玉泉路支行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肖某1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錯誤。兩只涉案基金均為保本產品,不屬于“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對“高風險等級”的認定標準為“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并非金融學意義的風險等級,而是指將來發(fā)生不利益狀態(tài)之可能性,主要以本金損失為判斷基準。因此,本條的適用范圍實際上包括除存款外的所有具有本金損失可能性的金融產品和服務,而非以金融機構依自己內部標準對金融產品劃分的等級來決定適用范圍”。兩只涉案基金均為保本基金,不存在本金損失風險,從實際投資結果來看,也未發(fā)生本金損失。因此,根據上述判斷基準,兩只涉案基金均不是“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招行玉泉路支行在一審中共提交了八組證據,但一審法院對其中七組均僅以沒有肖某1簽字為由不予認證。招行玉泉路支行通過電子渠道完成評估和銷售,并不需要取得肖某1簽字確認,且相關證據均來自招行玉泉路支行系統(tǒng),可以重復展示,能夠真實反映案件事實,不應僅以未取得簽字為由否認全部相關證據。如果金融消費者在電子渠道的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的結果和認購金融產品的事實均需要消費者再次簽字確認方可確定效力,則不僅無法提高銷售效率,造成資源浪費和流程倒退,進而造成整個行業(yè)的銷售業(yè)務無法開展。同理,即便肖某1來到招行玉泉路支行網點,招行玉泉路支行亦無義務打印評估表格或產品信息要求肖某1確認。無論肖某1是否來到網點,在其已通過電子渠道完成評估的前提下,招行玉泉路支行均無義務要求肖某1簽字確認。一審法院認定錯誤的事實主要包括:1.招行玉泉路支行已充分“了解客戶”。招行玉泉路支行在銷售涉案基金產品前,已于2014年6月22日和2015年3月21日分別通過柜臺和專業(yè)版網銀兩種不同渠道對肖某1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可以證明在肖某1認購涉案基金的時點,招行玉泉路支行已對肖某1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充分了解。同時,通過網銀、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進行個人投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金融產品銷售,是行業(yè)內普遍適用且切實可行的評估方式,能夠真實反映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和認購金融產品的真實意愿,其效力不需要金融消費者再次簽字確認。在網銀的登錄環(huán)節(jié),招行玉泉路支行已通過要求肖某1密碼的方式對肖某1身份進行驗證,能夠確認相關操作為肖某1本人的真實意愿。2.招行玉泉路支行已充分“了解產品”。肖某1通過其網銀大眾版完成涉案基金產品的認購。在認購環(huán)節(jié),肖某1需要確認“已經詳細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接受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所有法律條款”,方可完成認購。肖某1銷售涉案基金產品已經招行玉泉路支行確認,符合其真實意愿,履行“了解產品”義務不存在過錯。3.招行玉泉路支行銷售涉案基金符合“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的要求。兩只涉案基金均為公開募集的保本基金產品,監(jiān)管機構并不禁止銷售機構進行超風險銷售,且招行玉泉路支行在銷售環(huán)節(jié)已要求肖某1進行超風險購買確認,可以說明招行玉泉路支行的銷售行為合法合規(guī),不存在過錯。根據一審判決的審判尺度,即便監(jiān)管機構允許超風險銷售,但只要金融產品的風險等級超出消費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就認定銷售機構存在過錯,將造成整個金融業(yè)過往的超風險銷售行為均被認定為過錯行為,不僅有悖于監(jiān)管機構的管理精神,亦將造成所有超風險認購金融產品的消費者紛紛向賣方機構索賠,對全行業(yè)造成不利影響。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認為招行玉泉路支行應當履行針對銷售“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的適當性義務存在錯誤。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對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的審理精神,賣方機構的適當性義務適用于金融產品銷售者以及金融服務提供者與金融消費者之間因銷售各類“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和為金融消費者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而引發(fā)的民商事案件??梢姡瑢τ诜恰案唢L險等級”金融產品,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對賣方機構提出適當性義務的要求。因此,不應要求招行玉泉路支行對是否履行適當性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招行玉泉路支行亦無須履行針對“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的高標準的告知說明義務,招行玉泉路支行的銷售行為沒有給肖某1帶來任何損失,判決招行玉泉路支行承擔賠償責任,尤其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作為賠償金額,沒有法律依據。
肖某1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招行玉泉路支行的上訴請求及理由。
肖某1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招行玉泉路支行償還收益款337316.88元;2、判令招行玉泉路支行償還收益款利息(每日按萬分之五計算)。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7月9日,肖某1前往招行玉泉路支行準備購買理財產品。據肖某1、招行玉泉路支行分別提交的證據顯示,當日09:42:33,肖某1名下尾號為8889的賬戶發(fā)生一筆交易,交易金額為20萬元,交易類型為活期轉理財。該筆資金購買了名稱為“招商安益保本”的基金,基金代碼為001531。
2015年7月17日,肖某1第二次來到招行玉泉路支行購買理財產品。據肖某1、招行玉泉路支行分別提交的證據顯示,當日10:32:30、10:34:34、10:47:09,肖某1名下尾號為8889的賬戶發(fā)生三筆交易,交易金額依次為90萬元、5萬元、4萬元,交易類型均為活期轉理財。上述三筆資金合計99萬元均購買了名稱為“某保本”的基金,基金代碼為001363。
2015年10月23日,據肖某1、招行玉泉路支行分別提交的證據顯示,肖某1名下尾號為8889的賬戶發(fā)生一筆交易,交易金額為29429.86元,交易類型為理財轉活期。肖某1對此自述系其因自身原因從“某保本”基金中贖回3萬元。
2018年7月19日,據肖某1、招行玉泉路支行分別提交的證據顯示,肖某1名下尾號為8889的賬戶發(fā)生一筆交易,交易金額為222146.37元,交易類型為基金贖回,摘要注明“001531”,浮動盈虧為22146.37元,收益率為11.07%(三年)。
2018年8月1日,據肖某1、招行玉泉路支行分別提交的證據顯示,肖某1名下尾號為8889的賬戶發(fā)生一筆交易,交易金額為984464.09元,交易類型為基金贖回,摘要注明“001363”,浮動盈虧為24393.57元,收益率為2.54%(三年)。
庭審中,肖某1陳述了其兩次購買基金的經過,經歸納為:2015年7月9日,肖某1前往招行玉泉路支行準備購買理財產品,進店后,一銀行職員接待后表示有一支基金可以達到年10%的收益,肖某1經確認后同意購買,銀行職員帶肖某1到理財室后在電腦上進行操作,過程中未出示或要求肖某1簽署任何材料,亦未告知所購基金名稱、風險等級、收益描述等,肖某1亦未看到電腦屏幕上的內容。2015年7月17日第二次購買過程類似。招行玉泉路支行對于肖某1的陳述,除肖某1兩次到該行營業(yè)場所內購買基金的事實外,其他均不予認可,并表示肖某1是在銀行內自助機上自行操作完成了購買過程。
另詢,肖某1表示出于對招商銀行的信任,未要求銀行職員對于其承諾的10%收益進行蓋章或簽字確認。
再詢,招行玉泉路支行表示根據肖某1自行在電腦上填寫的《個人投資風險承受力評估表》對肖某1評級為A3級,肖某1所購買的“招商安益保本”、“某保本”基金的評級為R4級。
肖某1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1.打印材料,系2015年7月9日第一次購買基金后銀行打印的材料,肖某1在材料上注明了“過往10收益”,并稱當時書寫時銀行有攝像頭。證據2.2015年7月17日第二次購買基金時銀行打印的單據。證據3.贖回的單據,證明10月19日贖回3萬元銀行打印的單據。證據4.2015年7月16日贖回時打印的單據。
招行玉泉路支行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1.個人投資風險承受力評估表(柜臺評估模版),顯示招行玉泉路支行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的11道題目內容(注:肖某1是通過網銀專業(yè)版進行的評估,評估題目與柜臺評估的題目相同)。2.個人投資風險承受力評估表得分規(guī)則,顯示個人投資風險承受力評估表對應的11道題目的得分規(guī)則。3.肖某1在招行玉泉路支行處的個人投資風險承受力的評估結果,顯示肖某1購買涉訴理財產品時有效的個人投資風險承受力評估結果于2015年6月4日,通過專業(yè)版網銀完成,評估等級結果為A3;對應的風險等級描述為“愿意承擔一定的本金風險,使投資回報高于定期存款”。肖某1于2014年3月21日所做的風險承受力評估等級結果也為A3。4.關于印發(fā)《商業(yè)銀行理財客戶風險評估問卷基本模版(修訂版)》及《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宣傳示范文本(修訂版)》的通知(銀協(xié)發(fā)[2014]9號),顯示商業(yè)銀行理財客戶風險評估問卷基本模版內容。第一組證據證明目的:1、肖某1購買涉訴基金前已通過網銀專業(yè)版在招行玉泉路支行進行了有效的個人投資風險承受力評估,評估結果為A3;2、肖某1的風險等級描述為“愿意承擔一定的本金風險,使投資回報高于定期存款”;3、招行玉泉路支行的評估表評估內容與銀行業(yè)協(xié)會標準文本一致,客觀公正,真實地反映了客戶風險承受能力。
第二組證據:網銀日志,證明肖某1認購涉訴基金的渠道是個人網銀大眾版。
第三組證據:招行玉泉路支行官網、網銀、手機銀行截屏,證明招商銀行官方網站、網銀、手機銀行列示的包括產品風險等級在內的各類產品信息。招行玉泉路支行客戶可以隨時查詢產品信息、歷史凈值、分紅配送、凈值走勢圖、凈值績效圖等信息。證明目的:1、招行玉泉路支行對涉訴基金的風險等級評級均為R4。2、招行玉泉路支行官方網站明確列示了我行代銷基金產品的各類產品信息。客戶可以隨時通過自助查詢包括涉訴基金在內的相關產品信息。
第四組證據:通過個人網銀大眾版渠道購買基金的主要流程截屏,顯示對于超風險購買產品的情況,必須在認購前進行超風險產品購買確認,確認內容包括“本人對該產品所蘊含風險已有足夠了解,知曉該產品的風險超出招商銀行對本人當前風險承受能力的評估,并自愿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市場風險、財務損益和相關法律責任?!币约啊霸谏鲜銮闆r下,本人仍自愿進行該投資,并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和全部風險”。在最終購買確認環(huán)節(jié),系統(tǒng)會再次提示客戶確認“本人已經詳細閱讀該投資產品的基金合同、最新招募說明書、業(yè)務規(guī)則及公告披露的其他信息,接受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所有法律條款”。客戶需要再次點擊“確定”方可完成購買。證明目的:肖某1已在認購涉訴基金環(huán)節(jié)對超風險購買情況進行了確認,并確認已閱讀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接受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條款。
第五組證據:1.某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合同。2.某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上兩份證據顯示:基金合同第1頁第三條第三段:“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被鸷贤?0頁:“六、風險收益特征本基金為保本混合型基金,屬于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低風險品種?!闭f明書第2頁最后一段:“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說明書第63頁:“六、風險收益特征本基金為保本混合型基金,屬于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低風險品種?!弊C明目的:涉訴長城基金為公募保本基金產品,屬于低風險品種,產品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均已聲明不保證收益率。
第六組證據:1.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合同。2.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上兩份證據顯示:基金合同第2頁第三條第三段:“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被鸷贤?6頁:“(六)風險收益特征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屬于證券市場中的低風險品種?!闭f明書第1頁第三段“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闭f明書第58頁:“(五)業(yè)績比較基準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產品,保本周期為三年,保本但不保證收益率?!闭f明書第59頁第一段:“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屬于證券市場中的低風險品種?!闭f明書第86頁:“本基金為保本混合型基金,屬于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低風險品種?!闭f明書第87頁“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鸸芾砣斯芾淼钠渌鸬臉I(yè)績不構成對本基金業(yè)績表現的保證?;鸸芾砣颂嵝淹顿Y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弊C明目的:涉訴招商基金為公募保本基金產品,屬于低風險品種,涉訴招商基金的產品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均已明確約定不保證收益率。
第七組證據:中國銀監(jiān)會辦公廳關于加強銀行業(yè)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銀監(jiān)辦發(fā)〔2016〕25號),第二條第(四)款“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qū)內電子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弊C明目的:在肖某1認購涉訴基金的2015年,監(jiān)管機構不要求銀行實行錄音錄像。
第八組證據: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表,顯示2015年至2018年肖某1的涉案銀行卡的歷史交易明細。證明目的:肖某1對涉訴基金的申購和贖回情況,肖某1購買基金均已贖回并到賬。
經法院庭審質證,招行玉泉路支行對肖某1提交的證據1-4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但認為證據1中“過往10%”手寫字跡系肖某1書寫,未經該行確認,不予認可。庭審中經詢問,肖某1表示證據1中“過往10%”字跡系其本人書寫。法院認為,證據1中“過往10%”字跡系肖某1單方書寫,未經招行玉泉路支行確認,亦無其他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法院對肖某1提交的證據1-4除“過往10%”字跡之外的內容均予以認證。
肖某1對招行玉泉路支行提交的第一至七組證據提出異議,認為都沒有見過。庭審中經詢問,招行玉泉路支行表示第一、二、四組證據均系肖某1通過該行網銀自行操作形成,對此肖某1明確予以否認。法院認為,招行玉泉路支行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提交的第一、二、四組證據系肖某1個人操作完成,亦無證據證明第三、五、六、七組證據已經肖某1簽字確認,故法院對招行玉泉路支行提交的第一至七組證據均不予認證。肖某1對招行玉泉路支行提交的第八組證據予以確認,法院對招行玉泉路支行提交的第八組證據予以認證。
一審法院認為,肖某1兩次前往招行玉泉路支行并通過該行購買了“招商安益保本”、“某保本”基金,依照當時適用的《商業(yè)銀行個人理財業(yè)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yè)銀行個人理財業(yè)務風險管理指引》、《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銀行在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充分揭示產品風險,向客戶說明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不得違規(guī)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對客戶進行誤導性銷售。銀行從事產品推介的業(yè)務人員應當具備監(jiān)管部門的行業(yè)資格,了解所銷售產品的性質、風險收益狀況及市場發(fā)展情況。之所以對銀行的理財銷售行為嚴格規(guī)范并課以上述義務,是因為相對而言,客戶自身金融知識及能力有限,對理財產品信息的掌握能力較弱,在交易選擇上更多依賴于銀行的推介和說明。要求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履行適當推介義務,向客戶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可以防止銀行或其銷售人員為追求自身利益向客戶提供不合適的產品,避免客戶不必要的損失。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招行玉泉路支行是否盡到了適當性義務。
金融消費者只需對其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遭受的損失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而賣方機構是否履行了適當性義務的證明責任,則由賣方機構承擔。本案中,招行玉泉路支行提交了八組證據,其中第一至七組的證明目的均為該行已履行適當性義務,上述證據未經法院認證,理由在此不再贅述,在此基礎上,法院認為招行玉泉路支行在履行適當性義務過程中存在以下過錯:
一、未“了解客戶”。首先,招行玉泉路支行提交的第一組中包括《個人投資風險承受力評估表》,但該表未經肖某1簽字確認,對此招行玉泉路支行表示系肖某1之前自行在電腦中進行了評估測試,但亦未就此提交證據,肖某1對此亦予以否認。其次,招行玉泉路支行提交的《個人投資風險承受力評估表》頁未即有“客戶確認欄”,且有客戶簽字要求。即便肖某1在此之前自行在電腦中進行了評估測試,在肖某1先后兩次來到招行玉泉路支行營業(yè)場所的情況下,招行玉泉路支行亦應打印該表格要求肖某1進行簽字確認。“了解客戶”是適當性義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銷售金融產品的前置條件,招行玉泉路支行疏于履行“了解客戶”義務的行為明顯存在過錯。
二、未“了解產品”。此處所指的“了解產品”不僅包括銷售者對所銷售金融產品要有充分、完整的了解,還包括對金融消費者就此進行充分、完整的告知。本案中,招行玉泉路支行提交的證據中包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等,列明了相應基金產品的投資范圍、收益描述等,但上述證據均未經肖某1簽字確認,招行玉泉路支行亦無相關證據證明確已向肖某1進行詳細告知。本案所涉的購買行為發(fā)生在2015年,誠然當時并無“雙錄”、銷售場所、銷售人員資質、記錄保存等明確要求,但招行玉泉路支行至少應將肖某1所購基金的名稱、風險等級、收益描述等核心內容以書面的形式向肖某1告知并要求其簽字確認。因此法院認定招行玉泉路支行疏于履行“了解產品”義務的行為明顯存在過錯。
三、未“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招行玉泉路支行自認將肖某1的投資分級評估等級定為“A3”級,同時將肖某1所購買的“招商安益保本”、“某保本”基金均定義為R4級,說明招行玉泉路支行將超出肖某1風險承受能力的金融產品推介給其購買,明顯違反了“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的義務,其行為亦具有過錯。
賣方機構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損失的,應當賠償金融消費者所受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為損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計算。本案中,肖某1表示招行玉泉路支行職員明確承諾兩支基金的年化收益率均不低于10%,并就此主張以年化收益率的標準進行賠償。法院認為,當事人應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提舉證據的義務,具體到本案,即肖某1應對招行玉泉路支行曾明示或暗示收益率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肖某1提交的證據1中“過往10%”的字跡系其自行書寫,未經招行玉泉路支行確認,招行玉泉路支行對此亦予以否認,故法院對于肖某1要求按照年化率10%作為賠償計算標準的主張不予支持,同時確認以2015年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作為賠償的計算標準。
經查詢,2015年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標準為年化3.75%,三年整體收益率為11.25%。2015年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標準為年化0.35%。據此計算,招行玉泉路支行應賠償的具體金額為:
(20萬元*11.25%-22146.37元)+(96萬元*11.25%-24393.57元)+(3萬元*0.35%*0.25)=83986.31元。
法院對肖某1訴訟請求與法院認定一致部分予以支持,對于其余部分均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支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肖某1經濟損失83986.31元;二、駁回肖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招行玉泉路支行補充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1.(2020)京國信內經證字第08449號公證書。證明招行玉泉路支行對肖某1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真實有效。
證據2.個人投資風險承受力評估表,此版本與肖某1在網上進行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題目內容一致,證明肖某1的答題情況。
證據3.(2020)京國信內經證字第08450號公證書,證明涉訴公募基金允許超風險認購,肖某1已確認超風險認購的情況,并確認已閱讀基金合同、最新招募說明書、業(yè)務規(guī)則及公告披露的其他信息,接受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所有法律條款,以及網上購買基金需要客戶輸入密碼才能完成。
證據4.某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可在長城基金官網查詢的截屏,證明某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可在長城基金官網查詢。
證據5.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可在招商基金官網查詢的截屏,證明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可在招商基金官網查詢。
證據6.銀監(jiān)會2016年25號指導意見官網截屏,證明該意見可在官網查詢。
證據7.個人賬戶開戶申請書,證明肖某1可以使用密碼辦理的交易視為本人交易。
肖某1的質證意見是:上述所有證據都沒有見過,所以真實性無法核實,真實性均不認可,證明目的均不認可。
肖某1在本案二審期間沒有提交新證據。
對于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本院認證意見是:1、對(2020)京國信內經證字第08449號公證書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由于該公證書顯示的內容是肖某1個人賬戶的評估操作情況,故本院對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2、對(2020)京國信內經證字第08450號公證書的真實性確認。該公證書能夠顯示通過個人網上銀行購買基金的流程。3、對網頁下載的涉訴基金資料的真實性予以確認。4、銀監(jiān)會指導意見屬規(guī)范文件,不屬于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5、對個人投資風險承受力評估表以及個人開戶申請書的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確認。
根據上述證據材料并結合一審中當事人陳述,本院補充認定如下事實:
肖某1于2015年6月4日在個人網銀系統(tǒng)中進行了個人風險評估。評估的個人風險等級為A3,適合購買的產品等級為R3(含)以下。根據一審時招行玉泉路支行提供的客戶分級評估標準以及可以購買的產品類型劃分,A3屬于平衡型投資類型,可以承擔中等風險類型的投資,產品具有溫和升值能力。而A2、A1等低等級用戶更適合投資保本型或以保本為主的產品。A3對象的產品類型為R3(含)以下,主要為中風險產品。本案涉訴的兩支基金,基金合同均確定為保本混合型基金,屬于低風險品種。二審中,招行玉泉路支行稱該基金雖然屬于低風險基金,但鑒于基金投資股票的比例超過30%,故進行了偏高定性,確定為R4。但盡管如此,招行玉泉路支行仍不認可其對肖某1進行了超風險銷售。另外,從招行玉泉路支行提供的個人網上銀行購買基金的流程來看,購買基金分步操作時,確實有相應的提示消費者閱讀和風險警示環(huán)節(jié)。
經查,除了上述事實外,一審法院認定的其他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肖某1提起訴訟的主要理由是認為招行玉泉路支行未達到其承諾的收益率,故要求招行玉泉路支行承擔合同違約責任。一審法院以招行玉泉路支行未盡到適當性義務為由,判令招行玉泉路支行承擔賠償責任,故本案二審中的爭議焦點為:招行玉泉路支行在向肖某1銷售基金產品時,是否盡到了適當性義務,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評述于下:
一、關于金融機構等賣方機構的適當性義務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98條之規(guī)定,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并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吨袊嗣胥y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第十二條規(guī)定,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根據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特性評估其對金融消費者的適合度,合理劃分金融產品和服務風險等級以及金融消費者風險承受等級,將合適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提供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此外,《商業(yè)銀行個人理財業(yè)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等規(guī)范文件中,亦對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進行了規(guī)定,從而構成目前認定、審查賣方機構適當性義務的規(guī)范基礎。
依據上述關于適當性義務的要求,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薦、銷售理財等高風險等級的金融產品時,必須履行了解客戶、了解產品以及將適當的產品或服務銷售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的義務。適當性義務的制度目的在于矯正普通金融消費者在信息獲取、風險承擔、締約能力上的弱勢地位,從而實現金融消費者的自主決定和實質的契約正義。但是,高風險投資理財的本質在于以風險自擔為原則進而獲得高收益、高回報。而決定投資成敗的決定性因素往往具有不確定性,故而堅持投資風險自擔的原則具有合理性。要求金融機構等賣方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的目的不在于制約金融領域交易的發(fā)生,而在于促使交易只能發(fā)生在合適的當事人之間。因此,當金融機構等沒有盡到此義務,其應該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如果賣方機構盡到了適當性義務,金融消費者拒絕聽取建議或者金融消費者具有相應的投資能力、違反適當性義務并不影響其自主決定時,賣方機構就不應該承擔責任。
因此,“賣方盡責、買方自負”是適當性義務承擔的最終目的。作為普通金融消費者,不宜以只要存在虧損或者沒有足夠獲利,就認為賣方機構應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該觀點本身違反了交易中收益與風險并存的特質。
二、關于金融機構等賣方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類型和規(guī)范基礎
如上所述,賣方機構在推薦、銷售高風險理財產品中應該履行適當性義務的要求,該適當性義務明顯屬于法定義務?!逗贤ā返谒氖l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在金融消費領域,如果金融機構等賣方機構未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在締約階段違反適當性要求,使得金融消費者基于對專業(yè)金融機構的信賴而購買不適當的產品造成損失時,金融機構等賣方機構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的要求,理應按照上述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但該責任的基礎是上述規(guī)范所確定的締約過失責任。
本案中,肖某1以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以《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以及《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等侵權責任規(guī)范為基礎裁判,在適用法律上顯屬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三、本案招行玉泉路支行是否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本案現已查明的事實,肖某1所購買的基金屬于保本型基金,且肖某1本身也有獲利,只是獲利未達到其預期目的而已。本院認為,對于適當性義務的履行,一般認為只應適用于高風險等級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但何謂高風險,面對普通金融消費者的消費需求時,不宜以金融學概念界定,故一般將除存款之外的具有本金損失可能性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界定為高風險產品。因此,本案中肖某1所購買的兩支基金產品并非高風險產品,這與基金合同本身對產品的定位是一致的。至于招行玉泉路支行將本案基金產品界定為R4等級,本院認為,該種界定有銀行自身考量,但判斷是否為高風險時,不應僅從其分類界定中判斷,而應從該產品本身的風險類型中衡量。因此,盡管招行玉泉路支行將其界定為R4級,也不影響肖某1購買兩支基金的風險類型。
綜上,本院認為,雖然招行玉泉路支行銷售的基金系保本產品,不屬于高風險等級,但從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角度考量,課以其一定的義務符合規(guī)范精神,且招行玉泉路支行在訴訟中亦認為其應承擔相應的適當性義務。然而,從本案二審舉證情況分析,肖某1已經在招商銀行個人網銀系統(tǒng)中進行了個人風險能力評估,該評估時間和購買基金時間相近。肖某1自己評測的估值為A3,屬于平衡型投資類型,可以承擔中等風險類型的投資,而A2、A1等低等級用戶更適合投資保本型或以保本為主的產品。在本案產品為保本型基金時,可以很明顯得出結論,即招行玉泉路支行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了適當的消費者。
此外,本院亦注意到,由于交易發(fā)生在2015年,當時并沒有“雙錄”的強制性要求,而招行玉泉路支行的確未能提供其他材料證明交易的過程,比如對風險的提示、讓肖某1充分閱讀了解基金合同等。但由于肖某1明確陳述其兩次到招行玉泉路支行就是為了購買理財產品,而由于本案產品屬于保本產品,不會有本金損失風險,至于收益的多少和風險大小應屬于一般人可以預知判斷的范圍,并不需要過多的金融知識和投資能力。再加上肖某1的風險承擔能力以及招行玉泉路支行提供的個人網頁網上操作流程顯示的內容,本院認為,即便在銷售該低風險產品時,招行玉泉路支行也仍然盡到相適應的適當性義務。因此,招行玉泉路支行在本案中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至于肖某1所述招行玉泉路支行人員給其承諾年化率10%的意見,對此其并沒有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綜上所述,招行玉泉路支行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肖某1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不當之處,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1969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肖某1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6400元,由肖某1負擔(已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5050元,由肖某1負擔(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國慶
審 判 員 趙懿榮
審 判 員 吳揚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葛媛媛
書 記 員 閆文睿
書 記 員 李驍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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