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2日晚,楊某駕駛小型轎車在遼寧盤山縣吳家鎮(zhèn)漁滿塘垂釣園附近行駛時,刮撞了行人王某,導致王某受傷嚴重,包括左橈骨和右股骨粉碎性骨折等多處傷勢。事故發(fā)生后,楊某駕車逃逸。交警認定楊某負全部責任,王某無責。該車在某盤錦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王某住院治療295天,產(chǎn)生高額醫(yī)療費用,遂起訴楊某和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法院確認事故事實,楊某全責。原告王某主張賠償約15.8萬元,包括醫(yī)療費、護理費等。但被告楊某申請鑒定,遼寧某機構(gòu)評定王某住院合理期為8個月,用藥合理。法院據(jù)此扣除超期產(chǎn)生的床位費、護理費(二級護理)、病房取暖費、診查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最終核算醫(yī)療費為123,975.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400元。保函費用被認定非必要,不予支持。
根據(jù)《民法典》第1165條、第1179條、第1208條,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和最高法《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10條,法院支持合理損失賠償。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由保險公司承擔,不足部分由楊某賠償。判決:某盤錦公司賠醫(yī)療費18,000元(交強險限額);楊某賠醫(yī)療費及伙食補助共130,375.97元。楊某還需負擔大部分訴訟費。
此案凸顯鑒定意見在計算賠償中的重要性,超期住院費用不予支持,提醒受害者注意醫(yī)療合理性。同時,司機逃逸雖不直接影響民事賠償,但可能面臨行政或刑事責任。普通人遇到類似事故,應及時保留證據(jù)、申請鑒定,確保權(quán)益。法院強調(diào),賠償以事實和法律為準,避免過度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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