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5)滬0105刑初11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鐘某,綽號“大山”,男,1998年10月19日出生于廣東省梅州市,XX,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廣東省梅州市平遠縣。2024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長寧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王某,系某某中心指派的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長檢刑訴〔2025〕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某犯詐騙罪,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鐘某及其辯護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位于緬甸妙瓦底地區(qū)的御龍灣園區(qū),是一個由持槍安保人員守衛(wèi)、實行封閉管理、主要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境外詐騙窩點,該園區(qū)入駐有九游公司等數(shù)十家電信詐騙公司,并提供安保食宿、人員管理等服務保障。
被告人鐘某2022年9月出境,輾轉加入柬埔寨的九游公司,后隨公司于2022年12月遷至緬甸御龍灣園區(qū)。被告人鐘某作為公司組員,主要從事刷單詐騙活動,時間超過30日,于2024年7月回國。
2024年10月16日,被告人鐘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鐘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同案關系人李某、陸某、吳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被告人鐘某的支付寶交易明細及IP登錄信息,某某局出入境信息、抓獲經(jīng)過,梅州市梅縣區(qū)看守所臨時寄押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加境外詐騙犯罪團伙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三十日以上,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定性正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結合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辯護人與此相關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0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nèi)向本院繳納完畢)。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朱浩然
人民陪審員 劉野濃
人民陪審員 肖惠珍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辛 穎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
……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nèi)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jīng)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