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皓,北京道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秀,北京道廣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豐臺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利偉,北京市建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田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78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適用獨任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劉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1.本案不是民間借貸糾紛,實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2015年,雙方簽訂合同約定劉某某購買田某拆遷安置房一套,總價300萬元,劉某某因資金周轉向田某借款本案標的100萬元,后田某反悔欲將已售房屋收回并告知該100萬元及利息不用償還,作為其返還的購房款,所以劉某某才未支付。2.一審對劉某某提交的證據未進行質證。田某應當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經向劉某某返還200萬元購房款。在雙方之間存在多筆資金往來、田某亦拖欠劉某某多筆貨款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應綜合審查判斷本案是否為民間借貸糾紛。3.一審未查清重要事實就認定存在借貸關系,適用法律錯誤。
田某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對方的上訴請求。
田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劉某某償還田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2.判令劉某某支付田某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66%的標準;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計算);3.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7月15日,田某與劉某某簽訂《借條》一份,載明:“今有劉某某在田某處借到現(xiàn)金??1000000元,壹佰萬元整于春節(jié)前2017年1月27日前本息共計壹佰壹拾萬元整一次還清。借款人:劉某某,被借款人:田某,2016年7月15日。
同日,田某通過其建設銀行賬戶向劉某某轉賬支付100000元,劉淑珍通過其名下銀行賬戶分兩筆分別向劉某某支付700000元、200000元。
一審中,劉淑珍到庭陳述,劉淑珍與田某原系夫妻關系,2017年6月16日雙方離婚,其系受到田某委托向劉某某兩次轉款共計900000元,涉案1000000元借款系田某個人向劉某某出借的,為田某個人債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權。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田某與劉某某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雙方均應履行。田某向劉某某出借款項后,劉某某應按照約定期限償還借款,其至今未償還借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田某起訴要求劉某某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利息,法院依法予以調整。劉某某辯稱,雙方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后田某房子不賣了,用該1000000元借款抵充退房款,利息也不再主張了,田某對此不予認可,劉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該項主張,故法院對其該項辯稱意見不予采信。判決:一、劉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田某償還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5.4%的標準,自2016年7月15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駁回田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劉某某在一審中明確表示本金及利息均未償還,認可本金數(shù)額,同意支付利息100000萬。雖其稱雙方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田某用該1000000元借款抵充退房款,利息不再主張,但其提交的錄音證據顯示雙方就房款、違約金、材料款、借條等事宜各持己見,并未有雙方就本案訴爭借款折抵應退購房款達成明確一致意見的內容。綜合本案證據情況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令劉某某向田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無不當。劉某某上訴堅持對本案的異議,因事實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劉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劉某某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員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郭子楓
書 記 員 曹 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