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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北京金某某盾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燕,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君祥,北京驊之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北京市黃埔軍校同學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
負責人:陳清,秘書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梅鐘,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北京金某某盾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北京市黃埔軍校同學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終43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北京金某某盾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任 頌
審 判 員 張 然
審 判 員 張 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 瀛
書 記 員 徐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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