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最高法民終881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東城區(qū)安外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牛成立,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聞姝,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昊,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李某某(LIRICHARD),男,1950年2月26日出生,美利堅合眾國國籍,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qū)。
法定代理人:余啟存,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漢族,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qū),系李某某之妻。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紅志,北京雷杰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萇冬梅,北京雷杰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道行天下文化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qū)建國路93號院4號樓8層901室。
法定代表人:趙桂霞,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男,河北建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林杰,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漢族,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儀隴縣。
一審被告:劉建蓉,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藏族,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欣,重慶領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中科聯(lián)合企業(yè)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qū)北四環(huán)中路27號院5號樓1001內1012A單元。
法定代表人:盧桂珍,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君,。
上訴人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誠信托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和一審被告道行天下文化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道行天下公司)、林杰、劉建蓉以及一審第三人中科聯(lián)合企業(yè)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聯(lián)合公司)借款及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6)京民初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案涉?zhèn)€人隱私,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誠信托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聞姝、吳昊,被上訴人李某某法定代理人余啟存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尹紅志、萇冬梅,一審被告道行天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男,一審被告劉建蓉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欣,一審第三人中科聯(lián)合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君到庭參加訴訟。一審被告林杰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中誠信托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道行天下公司向中誠信托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5億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及利息(以本金2.5億元為基數計算,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12%計算為12166666.67元)、罰息(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編號為2016FT0013JK15《借款合同》約定的上述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標準計算,暫計至2016年11月15日為50萬元)、復利(自2016年9月21日起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計算,暫計至2016年11月15日為206770.83元);2.判令道行天下公司向中誠信托公司支付違約金125萬元;3.判令道行天下公司向中誠信托公司支付信托報酬(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5億元為基數計算,按照年費率0.2%標準計算);4.判令道行天下公司向中誠信托公司支付中誠信托公司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106萬元及公證費2萬元,并向中誠信托公司支付中誠信托公司為實現(xiàn)主債權和擔保權利而發(fā)生的其他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費、評估費及拍賣費等;5.判令道行天下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6.判令林杰對道行天下公司對中誠信托公司應承擔的上述全部給付義務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7.判令劉建蓉對道行天下公司對中誠信托公司應承擔的上述全部給付義務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8.判令李某某對道行天下公司對中誠信托公司應承擔的上述全部給付義務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9.判令中誠信托公司對李某某名下已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的兩處抵押房產享有抵押權,有權對抵押房產進行折價、拍賣、變賣或作其他依法處置,中誠信托公司對所得價款有優(yōu)先受償權。此兩處抵押房產為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路××號××層××商品房房屋(不動產權證號碼:X京房權證朝字第1××4號)和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路××號××層××商品房房屋[不動產權證號碼:京(2016)朝陽區(qū)不動產權第0××3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道行天下公司作為甲方和借款人、中誠信托公司作為乙方和貸款人,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甲方因補充流動資金需要向乙方申請借款,乙方同意以編號為2016FT0013《2016年富華1號單一資金信托合同》(以下簡稱《信托合同》)項下委托人江陰華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陰華中公司)交付的信托資金向甲方發(fā)放借款。第一條借款金額、期限及用途。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2.5億元,以實際發(fā)放金額為準。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18個月……。3.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起始日、終止日、貸款金額以《借款借據》所載為準?!督杩罱钃纷鳛楸竞贤郊潜竞贤豢煞指畹慕M成部分。第二條借款利率及利息計付方式。1.本合同執(zhí)行的利率為以下第A項:A、固定利率:年利率為12%,日利率=年利率÷360。……2.利息計付方式。(1)本合同項下借款自發(fā)放之日起開始計算利息,每日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為:每日應計利息=該日借款本金余額×借款年利率/360。……B、利隨本清。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甲方將借款利息與借款本金同時支付給乙方。C、其他約定:自借款實際發(fā)放之日起開始計息,付息日為借款發(fā)放每滿三個月的對日以及償還借款本金之日。付息日為法定節(jié)假日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甲方應在該日或之前將截至該付息日的借款利息支付給乙方。……第三條信托費用。1.信托費用。受托人(即乙方)因處理《信托合同》項下信托事務發(fā)生的下述費用由甲方承擔。信托費用包括下列內容:(1)信托報酬;(2)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fā)生的稅費,包括但不限于簽訂借款合同涉及的印花稅,為甲方開具營業(yè)稅或増值稅發(fā)票(如需)涉及的營業(yè)稅、增值稅等;……2.信托費用的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1)經甲方、乙方與委托人協(xié)商同意,上述第1項信托報酬金額和支付方式如下:乙方在借款期限的前12個月內應收取的信托報酬金額為50萬元。甲方應于本合同項下借款發(fā)放當日向乙方指定賬戶一次性支付該50萬元信托報酬。乙方在借款期限的第12個月至第18個月內應收取的信托報酬金額為25萬元。甲方應于本合同項下借款發(fā)放滿12個月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指定賬戶一次性支付該25萬元信托報酬。無論甲方是否提前還款,乙方已收取的信托報酬不予退還。若借款期限屆滿,甲方未完全履行還本付息義務,則甲方應在延期期間(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全部償還之日止,按照實際天數計算)按不低于0.2%年的費率向乙方支付信托報酬(每日應計信托報酬=當日信托資金本金余額×信托報酬年費率/360)。乙方有權隨時要求甲方支付上述延期期間的信托報酬。……第六條還款方式。1.甲方向乙方償還的款項按照以下順序結清:乙方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罰息、復利、借款利息、借款本金。……第八條擔保。1.本合同項下甲方還款義務的擔保方式如下,擔保文件另行簽訂:(1)自然人李某某以其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權(產權證編號為X京房權證朝字第1××4號、X京房權證朝字第1×**、京(2016)朝陽區(qū)不動產權第0××3號、X京房權證朝字第1××7號),合計4處房屋,提供抵押擔保,具體以編號為2016FT0013JKI5DY01的《房地產抵押合同》為準;(2)自然人林杰及其配偶劉建蓉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具體以編號為2016FT0013JK15DB01、2016FT0013JK15DB02的《保證合同》為準。……第九條提前還款。……3.本合同履行期間有下列任一事項發(fā)生時,乙方有權向甲方發(fā)出《提前還款通知書》,要求甲方提前還款。甲方最后還款期限為該通知發(fā)出后的第二個工作日:……(2)甲方不及時履行付息義務。……(4)為甲方還款義務提供擔保的擔保方違反擔保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8)本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3.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第十二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借款本息及支付相關費用。……第十四條違約情形與違約責任。1.甲方違約情形:……(3)甲方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或不能或表示其不能償還已到期或未到期債務;……2.保證人出現(xiàn)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視為甲方違約:……(4)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人其他違約情形。……3.抵押人出現(xiàn)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視為甲方違約:……(6)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人其他違約情形。……6.出現(xiàn)上述違約情形時,乙方應及時通知委托人,并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后行使以下措施,甲方對此不可撤銷同意且無任何異議:……(3)宣布借款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8)對包括但不限于質押物及甲方其他資產予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并以該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款清償甲方在借款合同項下對乙方所負全部債務,不足清償的剩余部分,由甲方或擔保人繼續(xù)清償;……7.違約責任:……(3)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歸還借款本息,也未與乙方簽訂延期還款協(xié)議,或所延期限屆滿仍未歸還借款本息時,乙方有權催收借款本息,并可對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收取罰息,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約定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4)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相當于借款總額0.5%的違約金,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5)對于本條所列違約金,違約方應在收到對方有關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對方。……第十六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2.本合同項下所涉及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續(xù)費、各項登記、公證、見證、審批等而產生的費用(如有)由甲方承擔。……第十七條爭議的解決方式。1.解決因本合同發(fā)生的任何糾紛時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并參照有關規(guī)章。……第十九條附則。1.甲方承諾并保證簽訂本合同已經得到其股東會、董事會或相應的有權機構的授權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企業(yè)章程的規(guī)定。若甲方違反企業(yè)章程和企業(yè)內部的其他規(guī)定而簽署本合同,因此而產生的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不得以此為由對抗本合同項下責任的承擔和義務的履行。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雙方簽訂的延期還款協(xié)議書和其他有關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xié)議,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道行天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中誠信托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簽字蓋章。
2016年6月16日,中誠信托公司作為債權人、林杰作為保證人,簽訂了編號為2016FT0013JK15DB01的《保證合同》,約定:鑒于:1.債權人與債務人(道行天下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及所有附件;2.為保障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權的實現(xiàn),保證人同意為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第二條主債權的基本情況。1.主債權為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享有的對債務人的全部債權。……第三條保證范圍。1.本合同項下保證范圍包括:(1)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承擔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等;(2)違約金;(3)損害賠償金;(4)在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被提前終止或被認定無效或無法執(zhí)行情況下,債務人需向債權人承擔的任何性質的支付義務和其他賠償義務;(5)債權人為實現(xiàn)主債權和擔保權利而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即債權人依據主合同及本合同行使任何權益、權利而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第四條保證方式。為保障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的權利的實現(xiàn),保證人同意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同意接受該保證。第五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人同意債權展期的,保證期間至展期協(xié)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若債權人根據主合同的約定,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該債務提前到期日之日起兩年。如果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分期履行,則對每期債務而言,保證期間均為截至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第六條主合同的變更及其他擔保。1.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條款的,保證人同意仍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對變更后的主合同承擔保證責任,無需另行取得保證人同意。2.保證人承諾,不論債務人或第三方是否為主債權提供其他擔保,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債權人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保證人均對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權承擔擔保責任,并且同意由債權人在各項擔保中自主選擇實現(xiàn)擔保的順序和額度。無論債權人過去、現(xiàn)在或將來是否已經、將要或可能放棄(包括但不限于放棄抵押權或其他擔保權利、放棄抵押權或其他擔保權利的順位)、變更(包括但不限于變更抵押權或其他擔保權利的順位、擔保金額或范圍)、減免債務人或任何第三方過去、現(xiàn)在或將來已經、將要或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權、質權或保證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保證人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而減少或免除,保證人承諾仍然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提供擔保。第七條保證合同的獨立性。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則保證人對于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第八條保證責任。1.如果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或者債權人根據主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宣布債務提前到期,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履行,或者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的其他約定,保證人應在保證范圍內立即承擔保證責任。2.保證人應在收到債權人提交的請求承擔保證責任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應付款項劃付至債權人指定賬戶。3.債權人實現(xiàn)保證項下權利所得資金按以下順序進行清償:(1)債權人有權將保證項下權利所得資金首先用于償還本合同約定的應由債務人承擔而由債權人墊付的各項費用以及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2)保證項下權利所得資金不足以清償其在本合同項下應付債權人的到期應付款金額(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的,債權人有權決定該款項用于歸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款項的順序。第九條保證人的義務。1.根據債權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2.對債權人發(fā)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保證人有義務簽收并在簽收后3日內寄出回執(zhí);3.保證人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通知債權人:(1)涉及或可能涉及經濟糾紛、破產或財務狀況惡化的;(2)住所、電話發(fā)生變更;4.在本合同有限期內債權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xù)承擔無限連帶保證擔保責任。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或債務的轉讓未成立、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或存在其他未能正當轉讓的事由,保證人仍應當依照本合同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債權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進行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能力的重大資產處置;6.債務人清償其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第十三條違約責任。如果債務人未按照主合同約定期限足額支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和其他所有應付款項,而保證人亦違反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義務的,則保證人應賠償由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債權人為此支付的合理律師費及處理糾紛所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并支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和其他所有應付款項。第十四條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法律。……第十七條其他約定。1.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債權人未行使或未及時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放棄該權利,亦不影響債權人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權利及保證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所有權利放棄均應書面作出。2.如有未盡事宜,各方可簽訂補充合同。本協(xié)議附件為本協(xié)議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與本協(xié)議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協(xié)議附件包括:附件一《配偶聲明》,等等。中誠信托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保證合同》上蓋章簽字;林杰在《保證合同》上簽字捺手印。該合同所附《配偶聲明》內容為:“……本人與林杰系夫妻關系。鑒于林杰于2016年6月16日與貴司簽訂了編號為2016FT0013JK15DB01的《保證合同》,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本次擔保事項和《保證合同》的內容以及全部后果。對于林杰為本次擔保事項所簽署的所有相關法律文件,本人均表示完全知曉、認可且無異議。”劉建蓉在《配偶聲明》上簽字捺手印。
同日,中誠信托公司作為債權人、劉建蓉作為保證人,簽訂了編號為2016FT0013JK15DB02《保證合同》,約定的內容除劉建蓉姓名外,其他內容均與上述編號為2016FT0013JK15DB01《保證合同》內容一致。中誠信托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保證合同》上蓋章簽字;劉建蓉在《保證合同》上簽字捺手印。該合同所附《配偶聲明》的內容,除配偶姓名為林杰外,其他內容與編號為2016FT0013JK15DB01的《保證合同》所附《配偶聲明》的內容一致。林杰在《配偶聲明》上簽字捺手印。
2016年6月16日,李某某向中誠信托公司、江陰華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不可撤銷)》,內容為:鑒于:2016年3月15日,江陰華中公司(委托人)與中誠信托公司(受托人)簽署了編號為2016FT0013號的《2016年富華1號單一資金信托合同》;2016年6月16日,受托人與道行天下公司(借款人)簽署了《借款合同》。根據上述合同的約定,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向道行天下公司發(fā)放資金信托貸款2.5億元,貸款期限為18個月(貸款起始日期以實際放款日期為準),為了確保借款人適當履行合同項下義務,李某某自愿向委托人、受托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責任如下: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期限和展期內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委托人、受托人實現(xiàn)全部債權的費用等。2.委托人、受托人無須先向借款人追償或處置質押物,即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保證人保證責任與質押物的擔保系平行的、并列的,委托人、受托人可以優(yōu)先實現(xiàn)保證債權,不受質押物擔保物權存在的影響。3.如存在兩個以上的保證人,各保證人均對借款人前述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對委托人、受托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即各保證人之間的保證責任亦是平行的、并列的。4.本保證獨立于《借款合同》,上述合同項下的質押物的擔保不成立(不論是否因借款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造成的)、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效力待定或委托人、受托人單方面解除、拋棄,或發(fā)生質押物滅失、毀損(不論滅失、毀損系由誰的原因造成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情形,各保證人仍對借款人前述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向委托人、受托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保證,不因質押物的擔保不存在而產生任何影響。5.保證期限自借款期限(含展期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6.借款人及借款人授權代表與委托人、受托人達成的任何補充協(xié)議、展期協(xié)議、對賬單等,均自動對保證人發(fā)生法律效力。7.保證人特別承諾:在委托人、受托人債權未獲完全清償前,保證人暫不行使對借款人及其他保證人的追償權,待委托人、受托人所有債權獲得清償后,保證人才有權行使該等權利,否則委托人、受托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全數交還。李某某在《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不可撤銷)》的“保證人”處簽字、按手印。
李某某作為甲方及抵押人、中誠信托公司作為乙方及抵押權人)、道行天下公司作為丙方及借款人,共同簽訂了編號為2016FT0013JK15DY01的《房地產抵押合同》。該合同未寫明具體簽署日期,約定:鑒于乙丙雙方簽署了《借款合同》,乙方同意向丙方發(fā)放2.5億元的借款(具體以實際發(fā)放金額為準)。為確保主合同項下乙方享有的債權的實現(xiàn),甲方自愿作為抵押人,為丙方履行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的抵押擔保。第一條甲方聲明和保證。……2.對于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和丙方就主合同的金額、期限、利率等達成的任何變更協(xié)議,甲方均予以追認,且不需重新簽訂擔保合同。第二條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為甲方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路××號××商品房房屋所有權[對應產權證編號為X京房權證朝字第1××4號、X京房房權證朝字第1×**、(2016)朝陽區(qū)不動產權第0××3號、X京房權證朝字第1××7號]。抵押物的詳細情況見本合同附件之《抵押物清單》。如果《抵押物清單》的記載與相應權利證書或登記機關的登記簿相關記載不一致,以權利證書或登記機關的登記簿相關記載為準。……第三條擔保范圍及抵押期限。1.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為乙方依據主合同向甲方發(fā)放借款而形成的債權;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丙方應付給乙方的全部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乙方為實現(xiàn)債權及抵押權而支付的一切費用。2.抵押期限(空白)。……第五條甲乙丙三方的權利和義務。1.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丙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積極配合乙方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抵押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各方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5.在丙方未按主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數額清償借款本息或發(fā)生其他違反主合同約定的情形時,乙方有權處置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且乙方對處置所得有權優(yōu)先受償。乙方優(yōu)先受償后,甲方有權向丙方追償。……第七條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還款期限屆滿或發(fā)生主合同規(guī)定的丙方應提前還款情形時,如丙方未清償全部借款本息,乙方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包括依法占有、轉讓、出售、拍賣抵押物,所得價款用以清償乙方享有的債權,超出部分,由乙方返還給甲方。甲方對此不持異議,并有義務協(xié)助乙方辦理抵押物權屬變更登記等手續(xù)。第八條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還款期限屆滿或發(fā)生主合同規(guī)定的丙方應提前還款的情形時,如丙方未清償全部借款本息,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又不足以清償乙方享有的債權時,丙方仍有義務清償剩余債務,且甲方有責任協(xié)助乙方辦理抵押物權屬變更登記等手續(xù)。第九條本合同是無條件、不可撤銷的,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無論丙方在主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的履行是否附有其他擔保,甲方均以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擔保物為丙方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還款義務承擔擔保責任;如果丙方以自己的財產為其在主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的履行提供了擔保,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設立后無論乙方放棄了丙方提供的擔保,亦或對丙方提供的擔保進行了變更,均不影響乙方在本合同項下享有的抵押權,甲方也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第十一條各方協(xié)商同意的其他事項。……3.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還款期限屆滿或發(fā)生主合同規(guī)定的丙方應提前還款情形時,如丙方未清償全部借款本息,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權收取該抵押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如有)。甲方應及時將上述情況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上述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4.乙方與丙方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甲方以本合同約定的抵押物為限,繼續(xù)對變更后的主債權承擔抵押擔保責任。……7.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未行使或未及時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放棄該權利,亦不影響乙方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權利及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所有權利放棄均應書面作出。8.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主合同無效的,甲方以抵押物為限,擔保丙方因主合同無效而需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第十二條違約責任。……2.甲方或者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1款的約定,遲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的,或者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遲延辦理保險手續(xù)的,除應繼續(xù)實際履行外,還應根據遲延天數按照借款本息總額每日0.05%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等等。中誠信托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道行天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在《房地產抵押合同》上蓋章簽字;李某某在《房地產抵押合同》上簽字、捺手印?!斗康禺a抵押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單》載明的抵押物為:(1)坐落于北京市朝陽區(qū)××路××號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X京房權證朝字第1××4號;(2)坐落于北京市朝陽區(qū)××路××號××層××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X京房權房權證朝字第1×**動產統(tǒng)一登記后產權證號已變更為:京(2016)朝陽區(qū)不動產權第0××4號];(3)坐落于北京市朝陽區(qū)××路××號××層××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京(2016)朝陽區(qū)不動產權第0××3號;(4)坐落于北京市朝陽區(qū)××路××號××層××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X京房權證朝字第1××7號[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后產權證號已變更為:京(2016)朝陽區(qū)不動產權第0××6號]。李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中誠信托公司、江陰華中公司出具《承諾函》,確認并承諾:若借款人道行天下公司無法按照、足額償付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李某某承諾將其持有的抵押物業(yè)產生的租金收入優(yōu)先用于道行天下公司抵押貸款本息支付。本承諾函一經作出不得撤銷。2016年6月17日,李某某就坐落于北京市朝陽區(qū)××路××號××層××的房屋(不動產權證號碼:X京房權證朝字第1××4號)和坐落于北京市朝陽區(qū)××路××號××層××商品房房屋[不動產權證號碼:京(2016)朝陽區(qū)不動產權第0××3號]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均為中誠信托公司。
2016年6月16日,道行天下公司向中誠信托公司出具了《借款申請書》,申請借款2.5億元。中誠信托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道行天下公司出借本案《借款合同》項下款項2.5億元,《借款憑證》中載明貸款到期日為2017年12月20日。同日,道行天下公司、江陰華中公司共同向中誠信托公司出具《確認函》,載明:經江陰華中公司與道行天下公司共同確認,《借款合同》項下2.5億元的貸款以2016年6月17日為起息日,道行天下公司可于2017年6月20日后申請?zhí)崆斑€款。自2016年6月17日(含)至2016年6月20日(不含)的利息(按年利率12%年計算,天數為三天,利息金額為25萬元)由道行天下公司于《借款合同》項下第一個付息日2016年9月20日一并支付。此后道行天下公司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向中誠信托公司支付利息。本《確認函》經雙方簽章確認后生效,且未經江陰華中公司及中誠信托公司一致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撤銷。道行天下公司、江陰華中公司均在《確認函》上蓋章。貸款發(fā)放后,道行天下公司未按照本案《借款合同》的約定向中誠信托公司支付利息。
2016年11月8日,中誠信托公司和江陰華中公司分別向道行天下公司、林杰、劉建蓉、李某某發(fā)送了《關于:要求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的律師函》,表示因道行天下公司未按照本案《借款合同》的約定向中誠信托公司支付利息,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中誠信托公司、江陰華中公司宣布全部借款利息及本金到期,還款期限為該律師函發(fā)出后的第二個工作日(即2016年11月10日);該律師函構成《借款合同》第九條第3款所約定的《提前還款通知書》。若道行天下公司、林杰、劉建蓉、李某某未按照《借款合同》及擔保文件的約定及該律師函的要求還款,則應承擔償還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的全部費用及其他全部法律責任。
2016年11月11日,道行天下公司向江陰華中公司及中誠信托公司出具《關于“要求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的律師函”之回復》,承認道行天下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向中誠信托公司支付利息,并請求江陰華中公司及中誠信托公司暫緩執(zhí)行訴訟流程,道行天下公司將力爭盡快償還貸款本息等相關款項。
2017年6月29日,中誠信托公司與北京達輝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約定中誠信托公司委托北京達輝律師事務所代理其進行本案訴訟,中誠信托公司應在第一次開庭前向北京達輝律師事務所合計支付律師費106萬元。同年7月3日,中誠信托公司向北京達輝律師事務所共計支付律師費106萬元。
2016年11月9日,江陰華中公司向北京市長安公證處支付公證費8080元。
另查,林杰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7年5月17日期間任中科聯(lián)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杰持有中科聯(lián)合公司70%股份,其配偶劉建蓉持有中科聯(lián)合公司10%股份。自2016年7月21日起,杜新民任中科聯(lián)合公司的監(jiān)事。2016年6月12日,中科聯(lián)合公司向李某某出具《聘書》,載明聘請李某某為中科聯(lián)合公司的終身榮譽董事長。同日,李某某分別向林杰、杜新民出具《聘書》,聘請二人為李某某個人資產特聘管理人,并由二人共同全權代為管理李某某個人在京資產及其相關事宜。2016年6月22日,李某某作為甲方、中科聯(lián)合公司作為乙方,簽訂《資產托管經營協(xié)議書》,約定:一、托管經營范圍。甲方所有的位于北京市的全部房地產及其他物業(yè)包括土地與房屋、在中國大陸擁有所有權的不動產,包括并不僅限于本合同附件1所列明的物業(yè)。……三、托管期限。甲方委托乙方托管本物業(yè)的期限為20年,從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計算。四、甲方和乙方的收益。1.乙方應當向甲方繳納的因托管經營所產生的收入為每年7000萬元,乙方在本協(xié)議簽訂每屆滿一年時向甲方支付。2.乙方應向甲方繳納的因托管經營所產生的收入來源如下:(1)受托物業(yè)管理、受托資產管理收入;(2)受托資管計劃、資產運營、產業(yè)基金收益;……4.在托管期間,乙方自行承擔托管期間因托管經營所產生的債務,并享有托管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八、乙方的權限。……3.為發(fā)揮本物業(yè)的經濟效益,乙方有權采用物業(yè)擔保方式和金融工具作為擔保,對外融資,簽訂融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合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和其他相關文件、辦理房產抵押、抵押注銷登記手續(xù)、(含代為簽署抵押登記部門要求簽署的相關合同、文件)、領取他項權利證書、領取抵押后的房屋所有權證、領取抵押注銷后的房屋所有權證等文件及其他一切與本物業(yè)抵押融資相關的事宜。……6.乙方指定林杰、杜新民為上述委托事項的共同執(zhí)行人。以上事項需經林杰、杜新民共同簽字方能生效。九、保證和承諾。……6.甲方承諾,在必要時,甲方根據乙方的經營需要親自簽署相關法律文書。……十一、其他。1.雙方協(xié)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李某某簽字,中科聯(lián)合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杰蓋章簽字。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余啟存在本院質證中述稱已于2019年年初撤銷了對林杰和杜新民的委托事項,其亦表示當庭進一步明確通知林杰和中科聯(lián)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有關撤銷對林杰和杜新民的委托事項。
中科聯(lián)合公司提交了2016年10月26日李某某出具的《情況說明》,主要內容為:2016年6月22日,李某某與中科聯(lián)合公司簽訂的《資產托管經營協(xié)議書》中,約定中科聯(lián)合公司應向李某某支付因托管經營所產生的收入每年7000萬元,中科聯(lián)合公司應在該協(xié)議簽訂每屆滿一年時向李某某支付。故李某某從中科聯(lián)合公司支付的1.062億元中收取7000萬元,并申明李某某對超過7000萬元的款項數額不予認可;中科聯(lián)合公司提交了道行天下公司與案外人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出具的《確認函》,以證明李某某要求道行天下公司向案外人出借款項5000萬元,并同意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的事實。
道行天下公司辯稱本案所涉2.5億元借款的過程都是由林杰主導的,是林杰對道行天下公司投資,并且以所謂的道行天下公司“實際控制人”名義借款2.5億元,而后又以借款名義將絕大部分款項匯至林杰實際控制的中科聯(lián)合公司及其指定的其他公司。道行天下公司為此提交了相關證據。其中,道行天下公司提交的中科聯(lián)合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出具的《借款轉賬說明》及相關中國工商銀行電匯憑證顯示,道行天下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中誠信托公司轉款51.25萬元,但未注明具體款項用途;道行天下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江陰華中公司轉款725萬元,中國工商銀行電匯憑證上“附加信息及用途”注明為“咨詢服務費”。對此,道行天下公司稱其對上述款項的性質和轉款目的均不知情,道行天下公司是按照林杰的指令轉款。中誠信托公司稱上述51.25萬元轉款中,50萬元是道行天下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第三條關于支付信托報酬的約定向中誠信托公司支付的第一期信托報酬,1.25萬元是道行天下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第三條關于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fā)生的簽訂借款合同涉及的印花稅的約定向中誠信托公司支付的印花稅(按照借款本金2.5億元的萬分之0.5標準計算);上述725萬元轉款與本案事實無關,可能是道行天下公司與江陰華中公司之間的其他法律關系下的交易行為。林杰及中科聯(lián)合公司認可上述51.25萬元轉款是道行天下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向中誠信托公司支付的第一期信托報酬;上述725萬元轉款是林杰委托道行天下公司向江陰華中公司支付的財務服務費用,但林杰及中科聯(lián)合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余啟存認為上述51.25萬元及725萬元轉款均是江陰華中公司及中誠信托公司向道行天下公司發(fā)放《借款合同》項下款項后,道行天下公司向江陰華中公司及中誠信托公司返還的款項,且涉及江陰華中公司及中誠信托公司與道行天下公司及林杰惡意串通,林杰以道行天下公司名義向江陰華中公司及中誠信托公司借款后又返還款項,故上述款項均應從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2017年7月17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特26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根據申請人李海平的申請,該院委托北京回龍觀醫(y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科對李某某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鑒定機構作出北京回龍觀醫(y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科[2017]司鑒字105號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李某某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目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據此終審判決宣告李某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一審法院核查,北京回龍觀醫(y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科[2017]司鑒字105號《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司法鑒定意見書》)中載明的李某某既往病歷資料匯總顯示:自2016年3月3日起,李某某即因“頭暈、健忘2個月”、“言語欠流利一周”,先后到中日友好醫(yī)院、北京安定醫(yī)院、北京宣武醫(yī)院及北京瑞安康復醫(yī)院就醫(yī)。其中,2016年3月中日友好醫(yī)院的檢查結果均有“腦萎縮”;2016年7月22日北京安定醫(yī)院的初步診斷結果為癡呆、精神障礙、阿爾茨海默病性癡呆(老年前期型);2016年8月1日,北京安定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載明李某某診斷為阿爾茨海默病性癡呆(老年前期型),精神障礙,癡呆。簡易智能精神狀態(tài)量表(MMSE)結果為16。韋氏記憶量表結果為記憶商為49,提示中度障礙。韋氏成人智力量表結果為智商59?!端痉ㄨb定意見書》中精神檢查結果的韋氏成人智力測查為IQ67,韋氏成人記憶量表為MQ45。分析意見為:(一)精神狀態(tài)評估。綜合申請人、代理人、病歷資料及精神檢查,分析如下:被鑒定人李某某存在癡呆家族史。其影像檢查結果,證實其有腔隙性腦梗塞、腦白質交性、腦萎縮,說明其存在腦器質性病變及智能缺損。李某某具體起病時間不詳,但客觀的就診資料顯示:北京安定醫(yī)院2016年8月1日診斷為阿爾茨海默病性癡呆(老年前期型);簡易智能精神狀態(tài)量表(MMSB)結果為16;韋氏記憶量表結果:記憶商為49,提示中度障礙;韋氏成人智力量表結果為智商59。說明至少其2016年8月1日就有癡呆表現(xiàn)。2017年1月23日,宣武醫(yī)院蒙特利爾認知評估量表結果為14分,證實其存在認知功能障礙。李某某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16日在北京瑞安康復醫(y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癡呆,額顳葉癡呆可能性大。目前精神檢查中,語言方面,有時不能回答問題,有時前后矛盾,對“監(jiān)護人”、“三分利”等詞語的含義不能解釋;數的概念及計算能力差;情緒穩(wěn)定性差,經常表現(xiàn)急躁,多次外走,對檢查配合程度差。IQ67,提示存在輕度智力缺損。MQ45,提示存在中度記憶障礙。綜上所述,被鑒定人李某某在腦器質性病變基礎上,至少從2016年8月1日起至今,有認知損害,表現(xiàn)為智力、記憶力下降,重復詢問;有情緒不穩(wěn)定、沖動、打人等行為脫抑制的表現(xiàn)。……此次精神檢查,證實其存在輕度智力缺損、中度記憶缺損,無自知力,情緒穩(wěn)定性差。因此,根據《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3),被鑒定人李某某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智能損害(癡呆)。(二)法律能力評定。被鑒定人李某某能夠敘述自己的一般資料,知道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能夠與人進行簡單溝通,對事物保留有一定的判斷能力、生活能自理。但由于受輕度智能缺損(癡呆)的影響,其對事物的認知能力受損,不能很好地辨識事物,不能理性、平靜地處置事情,其不能準確評估自己資產數額,不能有效計算收支。其對自已的精神狀態(tài)沒有正確認識。因此,判斷被鑒定人李某某主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受損,評定目前狀態(tài)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李某某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目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一審法院審理中,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余啟存向該院提交了北京云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于2018年12月18日出具的《法醫(y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云智科鑒中心[2018]司精審字第12號),載明:“一、基本情況:委托人:余啟存、北京雷杰展達律師事務所。委托事項:對李某某在2016年6月份前后的精神狀態(tài)及民事行為能力進行評估。受理日期:2018年12月5日。送審材料:1.北京回龍觀醫(y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科司法鑒定意見書[2017]司鑒字105號。2.李某某的病史資料:(1)2017-2-21首都醫(yī)科大學宣武醫(yī)院核醫(yī)學科PET/CT診斷報告;(2)2016-7-25首都醫(y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yī)院簡易智能精神狀態(tài)量表(MMSE)報告單;(3)2016-12-18中日友好醫(yī)院MR檢查診斷報告;(4)2016-3-29信諾佰世醫(yī)學檢驗所分子遺傳檢測報告單;(5)2016-3-9中日友好醫(yī)院核醫(yī)學科SPECT檢查報告單;(6)2016-3-9中日友好醫(yī)院MR檢查診斷報告;(7)2016-3-3中日友好醫(yī)院MR檢查診斷報告。3.涉及李某某本人簽字的文件:(1)《承諾函》(共1頁);(2)《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不可撤銷,共1頁);(3)《房地產抵押合同》(共8頁);(4)《授權委托書》(共1頁);(5)《房屋租賃合同》(共58頁)。審查日期:2018年12月5日-2018年12月18日。……四、分析說明:1.精神醫(yī)學診斷。……綜上所述,以上癥狀和病程表明:李某某于2016年3月老年前期發(fā)現(xiàn)原發(fā)性退行性大腦疾病,潛隱起病,緩慢而穩(wěn)固地發(fā)展,難以確定具體起病時間,病程持續(xù)至少2-3年以上;經三甲醫(yī)院多次MR、CT、PET-CT影像掃描,存在多發(fā)性梗塞,卒中性發(fā)作,且在老年前期無局灶性神經系統(tǒng)損害體征。2016年7月22日經北京安定醫(yī)院韋氏成人智力測查,智商為59;2017年5月11日北京回龍觀醫(yī)院韋氏成人智力測查,IQ為67;兩次韋氏智力測查結果均在50-70之間,表明李某某患有輕度智能障礙。依據(國際)精神與行為障礙分類ICD-10FOO關于阿爾茨海默癥病性癡呆(等級為輕度智能障礙)的診斷標準,李某某符合阿爾茨海默癥病性癡呆的診斷。2.法律能力評定。根據上述精神醫(yī)學診斷,李某某患有阿爾茨海默癥病性癡呆,本病系原發(fā)性退行性大腦疾病,潛隱起病,緩慢而穩(wěn)固地發(fā)展2-3年時間,李某某于2016年7月22日由北京安定醫(yī)院經韋氏成人智力測查智商(IQ)為59,評級為輕度智能障礙,時至2017年5月11日北京回龍觀醫(y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意見書[2017]司鑒字第105號李某某韋氏智力測查智商(1Q)為67,兩次相距時間近一年的智力測查結果均保持在輕度智能障礙IQ值為50-70范圍。故有理由推定李某某于2016年6月前后(含6月份)其精神仍處于輕度智能障礙狀態(tài)。綜上所述,李某某于2016年6月前后(含6月份)其患有阿爾茨海默癥病性癡呆,評定為輕度智能障礙。參照《司法××學法律能力鑒定指導標準》(京司鑒協(xié)發(fā)[2010]6號文),李某某不能全面理解民事行為代表的意義和性質及對自己帶來的后果影響,不能全面保護個人利益,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五、審查意見:1.李某某患有阿爾茨海默癥病性癡呆,評定為輕度智能障礙。2.參照《司法××學法律能力鑒定指導標準》(京司鑒協(xié)發(fā)[2010]6號),李某某于2016年6月前后(含6月份)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書證審查人:袁尚賢。論證專家簡介:袁尚賢,男,教授。從事司法××鑒定和教學科研工作45年。……現(xiàn)任中國法醫(yī)學會專家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法醫(yī)學會法醫(yī)××學專業(yè)委員會主任。目前被聘請為我中心法醫(yī)××學專家。”袁尚賢的執(zhí)業(yè)證書載明:執(zhí)業(yè)機構為中國法醫(y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執(zhí)業(yè)類別為法醫(yī)××鑒定,法醫(yī)臨床鑒定(限精神疾病類醫(yī)療糾紛);頒證機關為北京市司法局;頒證日期為2007年6月28日;技術職稱為教授。余啟存向一審法院提出:因李某某是否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民事行為發(fā)生時他的精神狀況至關重要,相關資料均為醫(yī)學領域專用術語,應當由有專門知識的人到庭予以解釋說明,故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傳喚相關該專家輔助人出庭陳述意見。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準許余啟存提出的該項申請。
一審法院庭審中,袁尚賢出庭就上述《法醫(y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所涉及的相關專業(yè)性問題闡述了意見。中誠信托公司的質證意見認為,上述《法醫(y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內容不嚴謹,且存在矛盾,袁尚賢的專家身份在資質審查上存在問題。其他當事人未提出異議。
中誠信托公司提交了李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簽署《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不可撤銷)》、《房地產抵押合同》及《承諾函》的視頻光盤(一張)。一審法院當庭播放了該光盤。李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質證意見認為視頻中李某某的行為符合智能障礙被動服從性的特征,都是旁邊的人要求他在哪里簽字李某某就在哪里簽字,李某某在視頻中提出了給他看看文件,這足以說明簽字之前李某某沒有看過任何合同,在簽訂合同之后其手里也沒有任何合同。如果是正常人簽署2.5億元這么大金額的保證合同,都應該仔細閱讀協(xié)議的,李某某從頭到尾都沒有看過,明顯不符常理。且從視頻上是看不出李某某簽字的是什么協(xié)議。一審法院詢問中誠信托公司如何取得視頻、為何單獨給李某某拍攝簽約視頻以及其他簽約人員是否也拍攝視頻,中誠信托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回答是中誠信托公司工作人員手機保存的,林杰、劉建蓉委托訴訟代理人回答其他簽約人員也拍攝了視頻。但中誠信托公司、道行天下公司、林杰及中科聯(lián)合公司均未能提交除李某某之外的其他當事人在簽訂涉案合同時拍攝視頻記錄的相關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因李某某為美利堅合眾國國籍居民,故本案為涉外民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第二百五十九條關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guī)定。本編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規(guī)定,審理本案的程序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關于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以及該法其他有關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八條關于“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的規(guī)定,本案法律關系的認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本案屬于合同糾紛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xiàn)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法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之規(guī)定,本案各方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等合同中均明確約定爭議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故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作為審理本案的準據法。
關于本案合同效力及法律責任。道行天下公司與中誠信托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系簽約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應認定合法有效。簽約各方均應依約履行義務。道行天下公司辯稱本案整個借款過程都是由林杰本人主導,是林杰對道行天下公司投資,并且以所謂的道行天下公司實際控制人名義借款2.5億元,然后又以借款名義將絕大部分款項匯至林杰實際控制的中科聯(lián)合公司及其指定的其他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并非道行天下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借款合同》應屬無效,其不應對本案借款承擔全部責任。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道行天下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其與林杰、中科聯(lián)合公司之間簽訂合同、進行交易、款項往來等事實,均是道行天下公司與中誠信托公司簽訂本案《借款合同》并實際取得本案借款后,其自行具體使用款項的事實,與本案借款事實無關,且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屬于本案審理認定范圍。道行天下公司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簽訂《借款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亦不能證明本案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故道行天下公司關于其不應承擔本案還款責任的答辯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余啟存辯稱中誠信托公司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未盡審查義務,《借款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關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第三項關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規(guī)定,應屬無效。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時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與否,不影響對合同效力的認定,且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本案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故余啟存的上述答辯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中誠信托公司依約履行了向道行天下公司發(fā)放貸款的義務,但道行天下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向中誠信托公司支付利息?!督杩詈贤返诰艞l約定道行天下公司不及時履行付息義務時,中誠信托公司有權要求道行天下公司提前還款,道行天下公司最后還款期限為相關提前還款通知發(fā)出后的第二個工作日;第十四條約定在出現(xiàn)道行天下公司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違約情形時,中誠信托公司有權宣布《借款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據此,中誠信托公司有權依據《借款合同》約定宣布本案貸款提前到期,并要求道行天下公司償還所欠借款本息等款項。道行天下公司應向中誠信托公司償還《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2.5億元。因道行天下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中誠信托公司出具的《確認函》確認《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以2016年6月17日為起息日;中誠信托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分別向道行天下公司、林杰、劉建蓉、李某某發(fā)送的《關于:要求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的律師函》均明確宣布全部借款利息及本金到期,還款期限為該律師函發(fā)出后的第二個工作日,故本案借款到期日應為2016年11月10日,道行天下公司應向中誠信托公司支付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的借款期內利息,以借款本金2.5億元為基數,按照《借款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年利率12%標準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合同》第十四條約定道行天下公司未依約歸還借款本息的,中誠信托公司對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收取罰息,罰息利率為《借款合同》項下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故道行天下公司應向中誠信托公司支付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本案全部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的罰息,以借款本金2.5億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8%標準計算?!吨袊嗣胥y行利率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金融機構對企業(yè)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貸款,按季結息……對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計收復利……”,雖然《借款合同》第十四條約定“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但是“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并不當然包括罰息,除非簽約各方明確約定對罰息計收復利。本案《借款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對罰息計收復利,故道行天下公司僅應向中誠信托公司支付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借款期內利息的復利,以借款期內利息數額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8%標準計算?!督杩詈贤返谑臈l約定道行天下公司違反《借款合同》第十一條即道行天下公司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中誠信托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約定時,道行天下公司應向中誠信托公司支付相當于借款總額0.5%的違約金,故道行天下公司應向中誠信托公司支付違約金125萬元。因《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順序為中誠信托公司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罰息、復利、借款利息、借款本金,中誠信托公司已實際向北京達輝律師事務所支付共計律師費106萬元,屬于中誠信托公司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所產生的到期應付的相關費用,故道行天下公司應向中誠信托公司支付此項費用。因本案公證費8080元系江陰華中公司向北京市長安公證處支付的,且中誠信托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該筆款項是江陰華中公司代為支付或者該筆款項的具體支付用途,故一審法院對該筆款項不予認定,中誠信托公司要求道行天下公司向其支付公證費2萬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雖然《借款合同》第三條約定中誠信托公司因處理《信托合同》項下信托事務發(fā)生的信托報酬由道行天下公司承擔,但因本案糾紛性質為借款合同糾紛,故一審法院僅針對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借款法律關系進行審理,并不涉及《信托合同》及信托法律關系。信托報酬屬于信托法律關系范疇,不屬于本案審理和認定范圍,中誠信托公司應當主要依據《信托合同》另行主張相關權利。因此,中誠信托公司要求道行天下公司向其支付信托報酬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審查和認定。因道行天下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江陰華中公司轉款725萬元的中國工商銀行電匯憑證上“附加信息及用途”注明為“咨詢服務費”,且收款人并非中誠信托公司,亦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該筆款項與本案借款有關,故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余啟存關于該725萬元款項是江陰華中公司及中誠信托公司向道行天下公司發(fā)放《借款合同》項下款項后,道行天下公司向江陰華中公司及中誠信托公司返還的款項,應從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的答辯理由,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中誠信托公司與林杰、劉建蓉分別簽訂的《保證合同》,均系簽約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兩份《保證合同》中的第七條關于保證合同的獨立性即“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則保證人對于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之約定,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故上述合同條款應認定無效。其他條款均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兩份《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范圍均包括:(1)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承擔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等;(2)違約金;(3)損害賠償金;(4)在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被提前終止或被認定無效或無法執(zhí)行情況下,債務人需向債權人承擔的任何性質的支付義務和其他賠償義務;(5)債權人為實現(xiàn)主債權和擔保權利而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即債權人依據主合同及本合同行使任何權益、權利而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據此,林杰、劉建蓉應依據其分別與中誠信托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對道行天下公司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之規(guī)定,林杰、劉建蓉在對道行天下公司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道行天下公司進行追償。因本案貸款屬于信托貸款,故不應適用民間借貸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林杰、劉建蓉關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相關意見精神,本案對于利息和罰息都不能計收復利的答辯意見,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李某某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相關法律適用的解釋,所謂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是指對比較復雜的事物和比較重大的行為,缺乏獨立的判斷能力,也不能完全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后果。對于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因其意思能力不充分,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為保護此類主體及相對方的權益,維護社會生活秩序,基于特定的情形,應對其意思表示的作出予以限制。據此,一審法院認為,所謂“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應僅限于與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的日常生活相關的民事行為,而非比較復雜的事物和比較重大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之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產生效力的最重要的條件是需經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在未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前,該合同雖然成立,但并不實際生效。所謂追認,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確無誤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此種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須合同的相對人同意即可發(fā)生效力。因此,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應當為合同的相對人所了解,即產生效力。但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就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第一,雖然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才作出(2016)京0105民特264號民事判決書,終審判決宣告李某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根據該民事判決書所依據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內容可知,李某某至少自2016年3月3日起,即因其相關病癥就醫(yī)問診。2016年7月22日,北京安定醫(yī)院的初步診斷結果為癡呆、精神障礙、阿爾茨海默病性癡呆(老年前期型);2016年8月1日,北京安定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載明李某某診斷為阿爾茨海默病性癡呆(老年前期型),精神障礙,癡呆。《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分析意見也認為雖然李某某具體起病時間不詳,但客觀的就診資料能夠說明“李某某在腦器質性病變基礎上,至少從2016年8月1日起至今,有認知損害,表現(xiàn)為智力、記憶力下降,重復詢問;有情緒不穩(wěn)定、沖動、打人等行為脫抑制的表現(xiàn)。……此次精神檢查,證實其存在輕度智力缺損、中度記憶缺損,無自知力,情緒穩(wěn)定性差。因此,根據《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3),被鑒定人李某某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智能損害(癡呆)。”《司法鑒定意見書》的最終鑒定意見為李某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二,按照普通正常人對疾病病情發(fā)展的一般生活常識和社會經驗,一審法院有理由推定李某某的病情至少自2016年3月3日起已經在緩慢而穩(wěn)固地發(fā)展,李某某于2016年6月前后(含6月份)的精神狀態(tài)應當仍處于輕度智能障礙狀態(tài)。第三,因本案所涉李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簽署的《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不可撤銷)》、《房地產抵押合同》及《承諾函》,均是為本案《借款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2.5億元的巨額借款提供擔保,屬于非常復雜的事物和非常重大的民事行為,并非與李某某的日常生活相關的普通民事行為,因此,李某某簽署上述文件的行為與其當時的智力、精神健康狀況并不相適應。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余啟存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及一審法院庭審中,均明確表示對李某某簽署上述文件的行為不予追認。第四,中誠信托公司的人員在李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簽署《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不可撤銷)》、《房地產抵押合同》及《承諾函》時拍攝了相關視頻用以為證,視頻顯示林杰等人于李某某簽字時在旁予以指點,雖然林杰及中科聯(lián)合公司在本院庭審中稱在林杰、劉建蓉簽署相關合同時也拍攝了視頻記錄,但其不能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一審法院有理由認為中誠信托公司、林杰及中科聯(lián)合公司拍攝李某某簽署合同的視頻記錄,有故意為之之嫌。據此,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某于2016年6月前后(含6月份)已經患有阿爾茨海默病性癡呆,存在輕度智能障礙,應認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綜合以上分析,一審法院認定李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簽署的《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不可撤銷)》、《房地產抵押合同》及《承諾函》均為無效,李某某不應承擔本案《借款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中誠信托公司要求李某某對道行天下公司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中誠信托公司主張對李某某名下已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的兩處抵押房產享有抵押權,有權對抵押房產進行折價、拍賣、變賣或作其他依法處置所得價款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第二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八條、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道行天下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中誠信托公司支付編號為2016FT0013JK15《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2.5億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以借款本金2.5億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2%標準計算)、罰息(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本案全部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5億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8%標準計算)、復利(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以上述利息數額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8%標準計算);二、道行天下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中誠信托公司支付違約金125萬元;三、道行天下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中誠信托公司支付律師費106萬元;四、林杰對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確定的道行天下文化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五、劉建蓉對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確定的道行天下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六、林杰在按照判決第四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道行天下文化公司追償;七、劉建蓉在按照判決第五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道行天下公司追償;八、駁回中誠信托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道行天下公司、林杰、劉建蓉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367475元,由中誠信托公司負擔67475元,由道行天下公司、林杰、劉建蓉共同負擔130萬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道行天下公司、林杰、劉建蓉共同負擔。
中誠信托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裁定發(fā)回重審或者改判支持中誠信托公司第8、9項訴訟請求,即增加判決李某某對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確定的道行天下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以及中誠信托公司有權在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確定的道行天下公司的債務范圍內,對李某某下列房產[不動產權證號碼:X京房權證朝字第1××4號和京(2016)朝陽區(qū)不動產權第0××3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本案一審訴訟費用由道行公司、林杰、劉建蓉、李某某共同承擔,二審受理費由李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根據2017年5月11日《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按照一般生活常識和社會經驗,有理由推定李某某于2016年6月前后(含6月份)的精神狀態(tài)應當仍處于輕度智能障礙狀態(tài),應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該認定證據嚴重不足,認定基本事實錯誤?!端痉ㄨb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是李某某“目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僅能證明自2017年5月11日起李某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認定李某某至少自2016年8月1日起至今有“認知損害”,但沒有達到“存在輕度智力缺損、中度記憶缺損”及“器質性精神障礙”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程度。中誠信托公司提交李某某簽署協(xié)議過程的視頻,是為證明李某某簽署案涉合同的真實性和精神狀態(tài),一審判決以該證據推定中誠信托公司、林杰及中科聯(lián)合公司對李某某簽署合同進行視頻記錄有故意為之之嫌,屬主觀臆斷,且該推定與李某某是否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關。(二)李某某在2016年5月至6月期間簽署案涉協(xié)議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李某某于上述期間多次親自實施參加庭審并陳述意見、委托公證、簽署合同、簽署授權書、接受聘書、聘請個人資產管理人等重要民事行為,具有風險意識和辨識能力。李某某于2016年7月21日向公證員明確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公證處證明結論為李某某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李某某未聘請委托代理人,獨立參加了(2016)京03民終8884號案訴訟活動。在2016年6月16日簽署案涉協(xié)議時,李某某向工作人員索要合同,表明其對簽約行為有風險意識和辨識能力。根據中科聯(lián)合公司提供的證據,《借款合同》項下1億余元由道行天下公司支付至李某某指定的北京奔月華程商貿有限公司賬戶,由李某某使用,李某某提供擔保系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其行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李某某簽署案涉協(xié)議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證據不足。2016年3月3日至7月25日的《醫(yī)院診斷報告》沒有原件,不能確認真實性,且在《MRI檢查診斷報告》《分子遺傳監(jiān)測報告單》等單項檢查作出后,中日友好醫(yī)院沒有診斷確認李某某為癡呆或不具備完全認知能力?!端痉ㄨb定意見書》出具時間為2017年5月11日,僅能證明該時間李某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018年12月18日《法醫(y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出具主體北京云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沒有鑒定資質,審查人僅為袁尚賢一人,其不具有有效的《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且系李某某法定代理人余啟存一方支付費用并委托,不具有公正獨立性,不應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故以上證據不足認定李某某簽署本案所涉協(xié)議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四)即便李某某在簽署案涉協(xié)議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導致案涉擔保合同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本案的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鑒于中誠信托公司不存在任何過錯,本案債務人道行天下公司和李某某應當對中誠信托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李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答辯稱:(一)李某某提交的病歷資料及《司法鑒定意見書》是從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2016)京0105民特264號宣告李某某限制行為能力人一案的卷宗中調取的,真實性毋庸置疑。阿爾茨海默癥隱匿起病,李某某有家族癡呆史,2016年3月3日李某某去中日友好醫(yī)院通過顱腦MRI檢查診斷為腦萎縮,意味著腦細胞形態(tài)及功能受到影響,理解、判斷、計算能力等智力活動全面下降,不可能具有簽署連帶保證及抵押合同相應的行為能力。李某某親自出庭(2016)京0105民特264號案并口口聲聲認為自己沒病,印證了阿爾茨海默癥的隱匿特性。(二)阿爾茨海默癥的病情系統(tǒng)且緩慢地發(fā)展,患者存在明顯的被動服從性。一審法院仔細審查了《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材料以及各方當庭的陳述,并且當庭觀看了李某某簽字的視頻,綜合判斷后認定李某某的病情自2016年3月起緩慢而穩(wěn)固地發(fā)展,2016年6月應當處于智能障礙狀態(tài),有充分的事實依據,證據確實充分。中誠信托公司單獨給李某某錄像,有故意之嫌,且視頻中看不出簽字文件就是案涉文件,林杰讓李某某在指定位置簽字,他就簽了,口頭還念叨著要給我看看,舉止不符合常理。(三)專家輔助人出庭陳述專業(yè)意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北京云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是依法設立合法存續(xù)的企業(yè),袁尚賢教授是該中心聘請的法醫(yī)××學專家,其根據送審資料以及專業(yè)知識出具《書證審查意見書》,并出庭就專業(yè)問題發(fā)表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采信。(四)李某某簽署案涉《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房地產抵押合同》以及《承諾函》時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完全不理解自己行為產生的后果,未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對其不產生法律約束力,故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被告道行天下公司陳述稱:道行天下公司作為借款人有還款義務,但李某某使用了《借款合同》項下1億元借款,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李某某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一審被告劉建蓉陳述稱:其在本案中已經承擔了保證責任,中誠信托公司并未對其提起上訴,對中誠信托公司的請求理由不提出意見。
一審第三人中科聯(lián)合公司陳述稱:本案不涉及其權利義務,不發(fā)表陳述意見。
二審審理過程中,中誠信托公司提交了一份(2019)京民轄終333號民事裁定書以及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網頁截圖,擬證明李某某正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經查,(2019)京民轄終333號民事裁定書系2019年12月27日作出,載明余啟存作為李某某監(jiān)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未載明李某某本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網頁截圖顯示2020年6月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結案中科聯(lián)合公司、R某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案件,具體內容因調解結案不公開。故上述兩份證據并未體現(xiàn)李某某參加民事訴訟活動,即使余啟存作為監(jiān)護人同意調解結案,亦不足以證明李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本院對該兩份證據的證明力不予采信。
中誠信托公司向本院申請調取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16)京03民終8884號上訴人愛康健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蘊美(北京)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一審第三人李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于2016年9月5日開庭的庭審視頻,本院予以準許。本院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調取上述案件的庭審視頻后,組織當事人對該庭審視頻進行了質證。中誠信托公司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質證意見為:李某某未聘請代理人,獨立參加了該案訴訟活動,并對房屋租賃實施的復雜事項進行了清晰的表述,行為舉止正常,在庭審活動中清晰陳述涉及租金支付、違約、解除合同權利、房屋各層面積等復雜法律事實并進行舉證,證明李某某在該案庭審前即簽署本案相關協(xié)議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李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亦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質證意見為:該案庭審中,李某某作為一審第三人,發(fā)言次數比較有限,審判長多次提醒其要遵守法庭紀律,李某某回答問題簡單、有口吃情況、情緒不耐煩,印證《司法鑒定意見書》的描述,證明李某某存在認知障礙。
本院查明,上述庭審視頻錄像顯示李某某在庭審過程中言語欠流利,贅述性用語表現(xiàn)明顯,有口吃情況,在被問及房產面積有出入時,出現(xiàn)不耐煩情緒,其庭審結束后問審判長“老弟,你多大歲數了”、向另一位審判員說“你你你你長得挺好看”,其舉止行為有異于常人。因此,該庭審視頻錄像不足以證明李某某于2016年9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中誠信托公司向本院申請對李某某在簽署案涉協(xié)議時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本院認為,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已經委托北京回龍觀醫(y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科就李某某的民事行為能力作出了《司法鑒定意見書》,且該意見為該院生效民事判決所確認。在本案沒有新增病歷資料,亦不存在鑒定結論明顯不足等情形下,不具備補充鑒定的條件,本院對其申請不予準許。
本院對一審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2016)京方正內經證字08891、08894號公證書系由北京市方正公證處于2016年6月22日和23日分別作出,公證內容為李某某在《資產托管經營協(xié)議書》《委托書》上的簽名屬實。(2016)京國信內民證字第12414號公證書系由北京市國信公證處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公證內容為證明李某某在公證員面前在《委托書》上簽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其委托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段袝穬热轂槔钅衬澄辛纸?、杜新民辦理9套房產的抵押登記等手續(xù)。
《司法鑒定意見書》記載的調查資料還包括李某某身邊工作人員介紹2015年開始有罵人、打人、大小便失禁等行為;共同生活的家屬介紹2016年2月底3月初記憶減退明顯,反復說一句話、到處給人發(fā)錢、失眠、害恐懼,妹妹帶他去中日友好醫(yī)院就診。既往病歷包括2016年3月3日中日友好醫(yī)院MRI結果為腔隙性腦梗塞、缺血灶、輕度腦白質變性、腦萎縮等;在精神狀態(tài)評估中分析認為,李某某存在癡呆家族史,其影像檢查結果證實其有腔隙性腦梗塞、腦白質變性、腦萎縮,說明其存在腦器質性病變及智能缺損,具體起病時間不詳,但客觀就診資料顯示北京安定醫(yī)院2016年8月1日診斷為阿爾茨海默病性癡呆(老年前期性),說明至少從2016年8月1日起就有癡呆表現(xiàn);在法律能力評定中分析認為,由于受輕度智能缺損(癡呆)的影響,其對事物的認知能力受損,不能很好地辨識事物,對自己的精神狀態(tài)沒有正確認識,因此李某某主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受損,評定目前狀態(tài)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郝偉、陸林主編的《××學》(人民衛(wèi)生出版社第8版)第51頁記載,阿爾茨海默癥是一種常見的神經系統(tǒng)變性疾病,臨床特征為起病隱匿,表現(xiàn)為持續(xù)性、不可逆的智能衰退,多伴有人格改變,一般癥狀持續(xù)進展,病程通常為8-10年。
本院認為,本案系借款及擔保合同糾紛。二審爭議焦點有兩項:一是李某某在簽署案涉協(xié)議時是否具有相應的認知能力;二是其應否承擔連帶保證及抵押責任或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第一項爭議焦點。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李某某于2016年6月簽署案涉系列擔保協(xié)議,包括《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不可撤銷)》《房地產抵押合同》《承諾函》,系為借款金額為2.5億元的巨額借款提供擔保,屬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民事行為,并非與日常生活相關的普通民事行為,故本案必須確定李某某在簽署案涉協(xié)議時是否具有相應的認知能力。
首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民事判決,宣告李某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該判決所依據的北京回龍觀醫(y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科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李某某患阿爾茨海默癥具體起病時間不詳,但至少從2016年8月1日起至今受輕度智能缺損影響,對事物認知的能力受損,故《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上述鑒定結論與北京安定醫(yī)院的診斷結論是一致的。中誠信托公司主張李某某至少自2016年8月1日起有“認知損害”,但沒有達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程度,與《司法鑒定意見書》的結論相左,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一審法院認定李某某于2016年6月簽署協(xié)議時處于輕度智能障礙狀態(tài),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系綜合本案全部證據以及阿爾茨海默癥病情發(fā)展緩慢而穩(wěn)固的特點、一般生活常識以及社會經驗所作出的合理推定。一審法院并未采信袁尚賢出具的《書證審查意見書》,故對袁尚賢出具的意見書之證明力,本院無須作出評價。此外,從李某某的就醫(yī)情況看,其自2016年3月起由家人陪同先后去過中日友好醫(yī)院、北京安定醫(yī)院等就診。其中,2016年3月3日中日友好醫(yī)院的檢查結果記載于《司法鑒定意見書》中,該證據的證明力應予以確認。中日友好醫(yī)院的影像檢查結果為李某某存在腔隙性腦梗塞、輕度腦白質變性、腦萎縮情況,而從《司法鑒定意見書》記載內容看,腔隙性腦梗塞、輕度腦白質變性、腦萎縮說明患者存在腦器質性病變及智能缺損;2016年7月22日北京安定醫(yī)院初步診斷結果為阿爾茨海默病性癡呆(老年前期型),上述證據與《司法鑒定意見書》能夠相互印證。由于阿爾茨海默癥具有起病隱匿、持續(xù)性且不可逆的智能衰退等特點,一審法院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書》關于李某某至少從2016年8月1日起有認知損害的鑒定結論,推定李某某于2016年6月前后已經處于輕度智能障礙狀態(tài),有充分證據證明,并無不當。中誠信托公司主張《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于2017年5月11日故僅能證明從該時間點起李某某進入輕度智能障礙狀態(tài)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其三,中誠信托公司不能提供有效的反駁證據證明李某某于2016年6月簽署協(xié)議時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中誠信托公司提供的公證書系對李某某的簽字真實性和委托意愿進行公證,而非對李某某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公證,故公證書尚不足以證明李某某與2016年6月簽署系列擔保協(xié)議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從李某某參加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終8884號案庭審的視頻錄像看,并未顯示出李某某清晰流利地回答法庭提問。相反,李某某庭審中言語欠流利,贅述性用語表現(xiàn)明顯,答非所問,舉止行為已經表現(xiàn)有異于常人,亦再次印證阿爾茨海默癥發(fā)病具有隱匿性、持續(xù)性且不可逆的智能衰退特點。李某某參與該庭審的視頻錄像不足以證明李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審法院認為中誠信托公司僅提供林杰、中科聯(lián)合公司單獨拍攝李某某簽署案涉協(xié)議的視頻而不能提供其他擔保人簽署案涉協(xié)議的視頻,有故意為之之嫌,這在表述上雖有欠妥之處,但該視頻證據反映了李某某簽署巨額擔保協(xié)議時被動服從林杰在旁指點等有異于常人的精神狀態(tài)。中誠信托公司還主張《借款合同》項下的1億余元由道行天下公司支付至李某某指定的北京奔月華程商貿有限公司賬戶,由李某某使用,但并未舉證證明李某某實際控制北京奔月華程商貿有限公司或李某某使用了上述款項。綜上,中誠信托公司提供的反證不足以證明李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關于第二爭議焦點。我國民法上的民事行為能力制度充分考慮了保護欠缺行為能力人的利益和保護交易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兩種法益之間的平衡。意思自治是貫穿民法始終的價值理念,只有行為人對其行為性質及后果具有識別能力,行為人才能對其行為承擔責任。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二條做了相同的規(guī)定。即民事行為能力制度在制度構造上優(yōu)先保護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僅在法定情形下例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從事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或從事的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態(tài)不相適應之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等情形,才保護交易相對人的信賴利益。這一制度為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免遭損害筑起安全保障之堤,體現(xiàn)了同情、關愛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弱者權益這一人類的基本情感。
首先,由于李某某于2016年6月系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認知能力受到損害,對擔保2.5億元本金及利息之巨額債務這一重大復雜的民事行為并無相應的認知能力,其從事的簽署案涉擔保協(xié)議的民事行為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且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應當認定李某某上述擔保行為無效。相應地,林杰實際控制的中科聯(lián)合公司將其所管理的李某某房產,基于李某某簽署的《房地產抵押合同》而辦理抵押登記的行為也歸于無效。一審法院根據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認定李某某簽署的《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不可撤銷)》、《房地產抵押合同》及《承諾函》均為無效,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其次,中誠信托公司上訴主張根據當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guī)定,對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由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然而,案涉擔保協(xié)議因簽約人李某某系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無效,故李某某對擔保協(xié)議的無效并不具有過錯。上述第七條并未規(guī)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和擔保人均無過錯的情形。退一步說,即使認為上述第七條涵蓋了債權人和擔保人均無過錯的情形,該條亦僅是針對擔保人責任的一般規(guī)定。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現(xiàn)《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二條是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利益的特別規(guī)定,強調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其從事的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之民事法律行為不承擔責任,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的除外。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時,不應適用當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一般規(guī)定。根據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關于合同無效時“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關于“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合同被認定無效時的賠償責任系締約過失賠償責任,賠償須以過錯為前提,如擔保人對擔保合同無效無過錯的,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故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某不應承擔本案《借款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適用法律并無不當。中誠信托公司該項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中誠信托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03350元,由上訴人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沈紅雨
審 判 員 陳宏宇
審 判 員 王蓓蓓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申 蕾
書 記 員 葉晨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