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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與喬海運、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0 評論

原告:魏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輝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素蘭,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輝縣。系原告母親。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金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輝縣,現(xiàn)住輝縣。被告:喬海運,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輝縣。被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輝縣。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xiāng)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鄉(xiāng)市開發(fā)區(qū)19號街坊道清路開元家園。負責人:崔建齊,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興洲,河南杰昇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新鄉(xiāng)市昊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輝縣市孟電大道澗頭十字路北。法定代表人:郭玉清,執(zhí)行董事。

原告魏某某與被告喬海運、李某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xiāng)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公司)、被告新鄉(xiāng)市昊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天運輸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素蘭、張金成,被告喬海運,被告李某某,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興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昊天運輸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535475.84元;2、保留評定出院后生存期剩下的27.5年護理費的訴求;3、保留原告因本事故原因再住院費用的訴求;4、訴訟費及其它一切費用由被告承擔。案件審理中,原告減少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225527元;保留評定出院后生存期剩下的40.5年護理費的訴求,其他訴訟請求不變。事實與理由:2017年2月25日2時30分許,原告魏某某與被告喬海運駕駛的豫G×××××重型半掛車(掛車為豫GCX**掛)發(fā)生碰撞,輝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輝(公)交認字【2017】第0289號認定書,認定原告魏某某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喬海運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2017年5月9日向輝縣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第一次住院治療各項費用,傷殘賠償金、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待傷殘鑒定后另做主張?,F(xiàn)原告二次住院手術后,進行了傷殘鑒定,依據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豫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司鑒中心【2018】臨鑒字第23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向被告提出賠償要求,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求。被告李某某辯稱:我的車投保有保險,應該由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不賠償的部分,我也不賠償。被告喬海運辯稱:同意被告李某某答辯意見。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辯稱:1、對原告的合理合法訴求,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超出部分應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在商業(yè)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我公司已經另案判決其中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已經使用完畢,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已經使用16089.41元,財產損失限額已使用1735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已經使用20569.8元,或由法院根據另案判決核定我公司已經使用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限額部分。2、根據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條款規(guī)定,非醫(yī)保用藥部分、鑒定費、訴訟費及其他間接損失,不屬于我公司賠償范圍。被告昊天運輸公司未提供答辯意見。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魏某某提供的證據有六組。第一組:新鄉(xiāng)市中心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證、住院病歷各一份,以此證明原告在新鄉(xiāng)市中心醫(yī)院二次住院。第二組:××人費用明細清單、住院收費票據各一份,門診票據六張,剃頭收據一張,新鄉(xiāng)市康復醫(yī)院診斷證明和分析報告各一份,新鄉(xiāng)市康復醫(yī)院門診票據七張,以此證明原告在新鄉(xiāng)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期間和新鄉(xiāng)市康復醫(yī)院門診所花費用。第三組: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以此證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傷殘,并經司法鑒定確認。第四組:交通費票據146張,共計1000元,以此證明原告在本交通事故住院期間的交通費用。第五組: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收取的鑒定費票據二張,以此證明原告支出鑒定費用。第六組:(2017)豫0782民初2134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以此證明原告在2017年8月11日通過訴訟賠償的依據。被告李某某、喬海運、人壽保險公司、昊天運輸公司均未提供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綜合認證如下:被告昊天運輸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喬海運、李某某對原告魏某某提供的第一組和第二組證據中的輝縣市××橋鄉(xiāng)衛(wèi)生院醫(yī)療票據提出異議,認為沒有加蓋印章,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對新鄉(xiāng)市康復醫(yī)院門診票據提出異議,認為原告沒有提供相應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及用藥清單等,不能證明該損失與本案相關;對其他住院期間以外的門診票據均提出異議,認為原告沒有提供相應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單、用藥清單,不能證明與本案相關;對剃頭費收據真實性有異議,因受害人未到庭,無法核實收據真實性,不予認可該費用;對該兩組證據中的其他證據,請法院核實。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新鄉(xiāng)市中心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證、住院病歷、住院收費票據、病人費用明細清單均為醫(yī)療機構出具,相互之間具有關聯(lián)性,形成了證據鏈條,且分別加蓋有醫(yī)療機構的印章和科主任、主治醫(yī)師的簽字,能夠證明原告受傷后在新鄉(xiāng)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及醫(yī)療費支出情況,故對該五份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新鄉(xiāng)市康復醫(yī)院診斷證明、分析報告、新鄉(xiāng)市康復醫(yī)院門診票據均為醫(yī)療機構出具,相互之間具有關聯(lián)性,形成了證據鏈條,能夠證明原告受傷后在新鄉(xiāng)市康復醫(yī)院治療情況,故對該三份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新鄉(xiāng)市中心醫(yī)院門診票據、新鄉(xiāng)市康復醫(yī)院門診票據、輝縣市××橋鄉(xiāng)衛(wèi)生院門診票據,均是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正規(guī)發(fā)票,且結合原告在新鄉(xiāng)市中心醫(yī)院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和在新鄉(xiāng)市康復醫(yī)院診斷證明、分析報告等證據分析,能夠證明原告先后在新鄉(xiāng)市中心醫(yī)院、新鄉(xiāng)市康復醫(yī)院和輝縣市××橋鄉(xiāng)衛(wèi)生院門診治療的事實,故對原告提供的新鄉(xiāng)市中心醫(yī)院門診票據、新鄉(xiāng)市康復醫(yī)院門診票據和輝縣市××橋鄉(xiāng)衛(wèi)生院門診票據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剃頭費收據是原告在新鄉(xiāng)市中心醫(yī)院手術前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故對該收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喬海運、李某某對原告提供的第三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目的提出異議,認為誤工期和護理期均過長,保留對出院后護理期重新鑒定的權利;且因委托事項中沒特別標注為出院后的營養(yǎng)期,因此,鑒定結論中的營養(yǎng)期應包含原告兩次住院期間。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誤工期間最多可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故原告主張的誤工期間不符合司法解釋規(guī)定。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系本院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后出具,鑒定程序合法,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喬海運、李某某對該鑒定結論的真實性無異議,且沒有提供充分證據推翻該鑒定意見書,故對該鑒定意見書的證明效力予以認定。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喬海運、李某某對原告提供的第四組證據的關聯(lián)性提出異議,認為交通費票據存在連號,不能證明系實際支出的費用,請求酌定交通費用。結合原告病情和住院時間,本院酌定交通費為500元。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的第五組證據提出異議,認為檢查費、鑒定費均屬間接費用,被告保險公司不賠償。被告喬海運、李某某對該組證據提出異議,認為鑒定費3100元是手寫的,字跡潦草,且書寫不規(guī)范,應提供正規(guī)發(fā)票。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3100元的鑒定費收據,系原告在進行傷殘鑒定時實際支出的費用,且原告庭后又提供了3100元的鑒定費發(fā)票,故對該鑒定費收據及發(fā)票的證明效力,予以認定。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喬海運、李某某原告提供的第六組證據,請法院依法核實。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第六組證據系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書,且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已履行了判決義務,故對該判決書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結合原、被告證據、陳述及庭審,本院確認案件事實如下:2017年2月25日2時30分,在學院路與輝吳路交叉口處北側,原告魏某某醉酒后駕駛豫G×××××號二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時,與被告喬海運停在機動車道路最西側的豫G×××××號重型半掛車豫GCX**掛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原告魏某某受傷、車輛受損。本次事故經輝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認定魏某某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喬海運應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原告魏某某受傷后被送至輝縣市人民醫(yī)院門診治療,當天支出門診費1546.38元。為進一步治療原告魏某某于當天又轉入新鄉(xiāng)市中心醫(yī)院,在新鄉(xiāng)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至2017年3月29日共計32天,經診斷為:一、開放性顱腦損傷:1、多發(fā)腦挫裂傷;2、原發(fā)性腦干損傷;3、彌漫性腦腫脹;4、硬膜下血腫;5、蛛網膜下腔出血;6、顱骨多發(fā)骨折;7、顱底骨折;8、頭皮下積氣;9、頭頜面部軟組織撕裂傷;二、眼眶骨折;三、創(chuàng)傷性濕肺;四、多發(fā)軟組織傷;五、副鼻竇及左側鼓室積血;六、脂肪肝。2017年5月9日,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馮國旗和本案被告喬海運、李某某、昊天運輸公司、人壽保險公司賠償其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車損、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40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豫0782民初213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李某某作為豫G×××××號重型半掛車豫GCX**掛車的實際所有人和被告喬海運的雇主,在喬海運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下,喬海運應賠償的原告因涉訴交通事故產生的交強險限額范圍外的損失應由李某某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即30%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魏某某的合理損失包括(按原告主張):1、醫(yī)療費77986.27元(71061.62元、1546.38元、140.07元、2358.2元、288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32天×15元/天);3、誤工費11679.06元[34941元/年÷365天×(32天+90天)];4、護理費3710.35元(33857元/年÷365天×2人×16天+33857元/年÷365天×1人×8天);5、剃頭費100元;6、交通費600元;9、拉車費100元;7、車損1735元;8、鑒定費300元,以上損失共計96690.68元。由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27824.41元(包括: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11679.06元、護理費3710.35元、剃頭費100元、交通費600元、車損1735元),原告損失還有68566.27元(除鑒定費外包括:1、醫(yī)療費67986.2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3、拉車費100元),由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按照責任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20569.88元(68566.27元×30%)。綜上,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與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共計賠償原告48394.29元,扣除其已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支付原告的10000元,保險公司還應賠償原告38394.29元。原告支出的鑒定費300元,由被告李某某、新鄉(xiāng)天昊運輸公司承擔30%的連帶賠償責任即100元。因被告李某某已付原告10000元,故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應再支付原告28494.29元,李某某多支付的9900元,由被告人壽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李某某。判決: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xiāng)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魏某某各項損失28494.29元;二、駁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2017)豫0782民初2134號民事判決書同時確認以下案件事實:豫G×××××重型半掛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其中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為100萬,且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該車掛靠在被告新鄉(xiāng)昊天運輸公司,登記所有人為被告新鄉(xiāng)昊天運輸公司,實際所有人為被告李某某,被告喬海運系被告李某某雇傭司機。本次事故發(fā)生在掛靠期間。原告魏某某系農村居民。2016年度河南省農、林、牧、漁業(yè)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為34941元/年,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為33857元/年。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9月19日,原告魏某某在新鄉(xiāng)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19天,花去醫(yī)療費34859.68元。原告魏某某傷情出院診斷為:1.右側額顳顱骨缺損,2.顱腦損傷術后,3.癲癇,4.腦外傷后遺癥。2017年8月16日、2017年8月28日、2017年9月25日、2017年10月9日、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1月11日原告魏某某先后六次在新鄉(xiāng)市中心醫(yī)院門診治療,共花去醫(yī)療費1692.24元。2017年10月10日,原告魏某某在輝縣市××橋鄉(xiāng)衛(wèi)生院門診治療,花去醫(yī)療費103.10元。2017年12月10日、2018年2月5日、2018年2月23日原告魏某某先后在新鄉(xiāng)市康復醫(yī)院門診治療,花去醫(yī)療費4300元。經本院委托,2018年3月6日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豫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司鑒中心[2018]臨鑒字第23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魏某某開放性顱腦損傷致外傷性癲癇中度評為六級傷殘,致腦葉部分切除評為九級傷殘,面部條狀瘢痕形成評為十級傷殘。其誤工期擬定為24個月,營養(yǎng)期擬定為12個月。其出院后的護理依賴程度為部分護理依賴,護理人數為壹人,護理期為生存期內長期護理。原告魏某某支出鑒定費、檢查費3466.60元(3100元+366.60元)。結合原告魏某某和被告喬海運在事故中的責任過錯程度,酌定原告魏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0000元。2016年度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697元/年。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機動車同時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原告魏某某醉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與被告喬海運停在機動車道路最西側的豫G×××××號重型半掛車豫GCX**掛車相撞,造成原告魏某某受傷,經輝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喬海運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因喬海運駕駛的豫G×××××號重型半掛車豫GCX**掛車在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應由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喬海運按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喬海運的過錯程度,酌定其對原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某作為豫G×××××號重型半掛車豫GCX**掛車的實際所有人和被告喬海運的雇主,在被告喬海運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下,喬海運應賠償原告因涉訴交通事故產生的保險責任限額范圍之外的損失,應由被告李某某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即30%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魏某某的合理損失為(按原告主張):1、醫(yī)療費40955.02元(34859.68元+1692.24元+4300元+103.10元);2、誤工費68924.71元(34941元/年×24個月);3、護理費86404.92元(33857元/年÷365天×19天+33857元/年×5年×50%);4、住院伙食補助費285元(15元/天×19天);5、營養(yǎng)費5400元(15元/天×12個月);6、殘疾賠償金123988.20元(11697元/年×20年×53%);7、剃頭費50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9、交通費500元;10、鑒定費3466.60元,以上共計349974.45元。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應賠償原告魏某某的損失為93910.59元[(120000元-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11679.06元-護理費3710.35元-交通費600元-剃頭費100元),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為75779.18元(349974.45元-93910.59元-3466.60元)×30%],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共計賠償原告魏某某損失為169689.77元。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損失為1039.98元(3466.60元×30%)。因因GXXXX號重型半掛車豫GCX**掛車在被告昊天運輸公司掛靠經營,故對原告魏某某要求被告昊天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魏某某保留因本次事故再住院費用的訴訟請求,因該項費用尚未發(fā)生且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案不作處理。關于原告魏某某在本案中先按5年計算其護理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魏某某要求保留其出院后到生存期剩下的40.5年護理費的訴訟請求,原告可在5年后根據其具體情況另行主張,本案對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作處理。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xiāng)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魏某某損失169689.77元。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魏某某損失1039.98元,被告新鄉(xiāng)市昊天運輸有限公司對該款項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魏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83元,減半收取計2341.5元,由原告魏某某負擔541.5元,被告李某某、新鄉(xiāng)市昊天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8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鴻峰

書記員:尚小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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