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鄭州市中原區(qū)。
委托代理人許明、金葉帥,河南仟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州市二七區(qū)侯某鄉(xiāng)張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鄭州市二七區(qū)侯某鄉(xiāng)張某某村。
負責人閆海朝,該村村長。
委托代理人孫玉娜、歐陽一鵬,河南北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鄭州市二七區(qū)侯某鄉(xiāng)張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張某某村)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金葉帥,被告張某某村的委托代理人孫玉娜、歐陽一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5月22日,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村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主要內(nèi)容為:原告承包被告街內(nèi)道路,水泥路面,寬6米路面65元每平方米,排水溝290元每米。工程總造價等工程完工后,由雙方共同實地測算。工程完工后,經(jīng)被告驗收合格,18個月內(nèi)付清總工程款及其它應付款項。2007年11月份,被告出具了工程檢驗認可書。原、被告雙方對該工程進行了總決算,該工程總決算金額為1465051.34元。原告先后在被告處領取了1031030元工程款,有其簽字確認,另原告認可領取的水泥折價10萬元。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協(xié)議書》雖無效,但已經(jīng)驗收,被告仍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21015.30元及利息的請求,經(jīng)查,工程決算總價1465051.34元,被告共付1131030元,剩余334021.34元,本院予以支持,超過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鄭州市二七區(qū)侯某鄉(xiāng)張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拖欠原告陳某某的工程款334021.34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訴之日即2017年6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逾期履行,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557元,原告負擔3857元,被告鄭州市二七區(qū)侯某鄉(xiāng)張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負擔5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二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審 判 長 丁現(xiàn)術 人民陪審員 宋 林 人民陪審員 田玉才
書記員:趙浩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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