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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承雙橋檢公訴(一)刑訴〔2020〕314號
被告人邵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8041995********,漢族,中專文化,個體經營者,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住承德市雙橋區(qū)**樓**單元**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雙橋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雙橋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朱某某通過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邵某某為好友。2020年6月28日,在微信聊天過程中,被告人邵某某以讓朱某某幫助自己完成任務,并且?guī)椭炷衬持Ц秾毺犷~為由,讓朱某某使用支付寶轉賬給其人民幣84661.61元。邵某某收到上述轉賬款后用于償還借款及個人消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賠被害人并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xiàn)。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支付寶轉賬記錄、諒解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2.證人曹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安靜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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