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刑訴〔2020〕415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1291980********,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鎮(zhèn)**街**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4月,孫某某因盜竊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182197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鎮(zhèn)**街**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3月,王某某因販賣毒品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孫某某盜竊他人財物,價值8790元,被告人王某某盜竊他人財物,價值7090元,其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6月3日凌晨3時,被告人孫某某、王某某從武穴城區(qū)出發(fā)共乘被告人王某某的摩托車來到田鎮(zhèn)水泥廠門口,后二人步行到達田鎮(zhèn)街道信用社對面的競成公司大樓。被告人孫某某使用自制的撬棍敲開被害人彭某某和雷某某升停放**公司一樓樓道處的電動三輪車和摩托車車鎖,王某某負責望風,成功開鎖后,被告人孫某某騎著盜竊的摩托車,王某某騎著盜竊的三輪車,二人同行離開作案現場回到武穴城區(qū)。經物價鑒定,被盜車輛價值7090元。
2.被告人孫某某、王某某乘坐田國旗的出租車來到田鎮(zhèn),被告人王某某將自己的摩托車騎回武穴城區(qū)。
被告人孫某某再次在**鎮(zhèn)**分局對面陳某某家門口,盜竊被害人陳某某的摩托車一輛。經物價鑒定,被盜車輛價值17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資料、到案經過、前科查詢、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及收據、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田國旗、朱某某、董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某某、雷某某升、彭某某的陳述;4.武穴市**中心武價認字【2020】28號價格認定書鑒定意見;5.辨認筆錄;6.被告人王某某、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的方式結伙作案,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孫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孫某某、王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游欣玲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孫某某、王某某現羈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貳份
?????4.《量刑建議書》貳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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