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202221973********,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天津市武清區(qū)人,住武清區(qū)**鎮(zhèn)**村**區(qū)**排**號。1995年4月因破壞電力設備罪被武清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2002年12月19日因攜帶管制刀具被公安武清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寶坻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3月5日本院以招搖撞騙罪批準逮捕,當日由公安寶坻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寶坻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龔某某涉嫌招搖撞騙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龔某某竄至寶坻區(qū)大白莊鎮(zhèn)馮某某經營的彩票站內,冒充大白莊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騙取馮某某信任后,以鎮(zhèn)書記在飯店吃飯沒錢結賬為由,騙取馮某某人民幣600元。
2019年1月25日11時許,被告人龔某某竄至寶坻區(qū)新開口鎮(zhèn)新開口路與大新路交口處,租乘李某某出租車,謊稱自己是新開口鎮(zhèn)政府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去給各村困難戶發(fā)放慰問品,騙取李某某信任后,以需要辦理其它事未帶錢為由騙取李某某人民幣440元,且商定60元車費未付。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的陳述;
5、??被告人龔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辨認筆錄;
7、??鑒定意見;
8、??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某某冒充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招搖撞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龔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建議判處被告人龔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紅建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龔某某現在羈押于寶坻看守所。
2、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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