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澄檢二部刑訴〔2020〕1534號
被告人蘇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729251980********,漢族,高中文化,中共黨員,個體經(jīng)商,住無錫市錫山區(qū)**鎮(zhèn)**路**號(戶籍地為山東省單縣**鎮(zhèn)**行政村**莊**號)。被告人蘇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江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蘇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蘇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訊問了被告人蘇某某,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蘇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蘇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23時52分許,醉酒后駕駛蘇B****7小型客車沿江陰市錫張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江陰市顧山鎮(zhèn)北國南橋地段上橋時車頭撞到隔離橋墩起始點,所駕車輛翻車,致車內(nèi)乘員安某甲、安某乙受傷。經(jīng)江陰市公安局鑒定,被告人蘇某某案發(fā)時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205mg乙醇/100ml血液;被害人安某甲、安某乙的傷勢均構成輕傷二級。經(jīng)江陰市公安局認定,被告人蘇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江陰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人口基本信息、駕駛人信息等書證;
????2.證人趙某某、安某甲、安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蘇某某的供述;
????4.江陰市公安局出具的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5.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6.江陰市公安局調(diào)取、制作的監(jiān)控錄像、抽血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蘇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 此致?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何?強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蘇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跓o錫市錫山區(qū)**鎮(zhèn)**路**號。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