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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榆區(qū)檢刑檢訴刑訴〔2020〕357號
被告人賀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291990********,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榆林市佳縣,住榆陽區(qū)**路**巷**排**號,打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經本院批準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賀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白聰宇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賀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0月30日1時許,被告人賀某甲在榆陽區(qū)秦莊路奶牛場附近的租住房內因妻子杜某某回家晚與其發(fā)生爭吵,被告人賀某甲用水果刀將杜某某左側臀部、右大腿捅傷,致杜某某入院治療。后杜某某遞交書面材料稱系家庭矛盾自行協(xié)商,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2019年3月二人協(xié)商離婚,后又同居。2020年3月5日晚,被告人賀某甲又因杜某某回家遲對其拳打腳踢,致杜某某受傷。
2019年8月26日經榆林市駝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杜某某的傷情屬輕傷二級。
2020年4月8日經榆林市榆陽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杜某某頭部損傷符合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診斷證明、情況說明、離婚證、戶籍信息等相關書證;
證人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被告人賀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被害人杜某某的陳述;
鑒定結論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賀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某甲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榆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一崴
檢察官助理:賀繼財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賀某甲現(xiàn)羈押于榆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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