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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袁檢刑訴〔2020〕720號
被告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6242919**********,漢族,初中,在********公司工作,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路**號**室,現(xiàn)居住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一期**棟**單元**室。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陽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宜陽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6月17日23時18分許,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駕駛贛D****號小車行駛至宜春市袁某某**路老**路段時被交警路檢查獲,經(jīng)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檢測結(jié)果為121mg/100ml,后經(jīng)抽血送檢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1.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受案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現(xiàn)場照片、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cè)思败囕v信息、強制措施憑證、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等書證;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肖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熊??鋒
檢察官助理:王姿文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一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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