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林檢一部刑訴〔2020〕178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1211994********,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現(xiàn)住江西省南昌市******。2016年8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20年1月2日在南昌西火車站被抓獲。因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當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陽市林州市公安局刑事偵察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下午,林州市中寶骨料建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劉某某、王某、王某某、石某某等人被他人利用QQ的網(wǎng)絡詐騙手段,將公司的278.6萬元分二次轉賬給廣州華裕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后該被騙資金中的177603元轉入寧某孫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對公賬戶內(nèi);2019年7月23日,有人冒充“公檢法”人員通過網(wǎng)絡詐騙手段騙取了被害人38萬余元,后該被騙資金中的50000元轉入寧某孫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對公賬戶內(nèi)。
另查明,寧某孫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是被告人劉某某伙同祖某某(另案處理)、湯某某(另案處理)注冊成立的,并同時辦理了該公司的對公賬戶。后劉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該對公賬戶進行網(wǎng)絡犯罪的情況下,將該對公賬戶賣給他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證人王某等人證言;銀行流水;戶籍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屬于主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少華
(院?。?/span>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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