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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檢刑二刑訴〔2020〕26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326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呂梁市臨縣,現(xiàn)住臨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層**。2015年8月3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臨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臨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8月4日被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現(xiàn)羈押于方山縣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3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在臨縣城內(nèi)由南向北行駛,當行駛至臨縣臨泉鎮(zhèn)柏樹溝村紫金山賓館附近路段時,先騎坐著將二輪摩托車橫停于馬路中間,后劉某某前后移動二輪摩托車時摔倒在地。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將劉某某帶至臨縣人民醫(yī)院依法提取血樣,經(jīng)山西晉龍司法鑒定所對送檢的劉某某血樣中的酒精濃度含量進行檢驗,結(jié)果為170.94mg/100ml(晉龍司鑒所[2019]毒檢字第779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前科劣跡查證表、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證人王某某的證言;
4.山西晉龍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等鑒定意見;
5.訊問筆錄同步錄音錄像光盤、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任改香
檢察官助理:侯婷婷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方山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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