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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江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江檢訴刑訴(2019)688號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qū)***村委會何某某新村12號,身份證號碼4417231973********,在陽春市從事伐木工作。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侯審。
本案由陽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曾某某飲酒后駕駛粵QFS****號兩輪摩托車沿陽江市江城區(qū)**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于當天15時59分許行駛至**路**橋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曾某某進行檢測,曾某某的酒精含量為175mg/100ml,遂抽取曾某某的血液送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2019年11月5日,經(jīng)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曾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84.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2、曾某某的詢問和訊問筆錄。3、檢驗報告、查獲經(jīng)過、曾某某駕駛證信息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曾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曾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陽江市江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曾傳浩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現(xiàn)羈押于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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