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沈渾南檢公訴刑訴〔2019〕485號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于沈陽市,公民身份號碼210102************,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現(xiàn)住沈陽市渾南區(qū)**路**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沈陽市公安局渾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該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沈陽市公安局渾南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1.2019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樊某某在沈陽市渾南區(qū)**小區(qū)西園81號車庫內(nèi),盜竊被害人施某某的4個蘇泊爾牌電熱水壺后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被盜物品價格共計人民幣640元。
2.?2019年8月8日13時許,被告人樊某某在沈陽市渾南區(qū)**小區(qū)西園81號車庫內(nèi),盜竊被害人施某某的1個九陽牌電磁爐、1件農(nóng)夫山泉天然礦泉水、36盒振東牌五紅湯、2桶乳清復合蛋白粉、6盒先生口服液、5盒符合益生元、6桶金蛋白、3盒五谷窩頭片后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被盜物品價格共計人民幣4214.5元。
被告人樊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捕歸案。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贓物現(xiàn)已返還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扣押清單、返還清單、被告人樊某某的身份證明材料、諒解書等;
2.被害人施某某陳述;
3.證人劉某某證言;
4.辨認筆錄:被告人樊某某辨認犯罪現(xiàn)場的筆錄及照片;
5.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樊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
1.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贓物現(xiàn)已返還、取得被害人諒解。
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樊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丹
檢察員:陳強
檢察助理:李思奇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取保候?qū)徲谄洮F(xiàn)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5.《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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