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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沈和檢公訴刑訴〔2015〕752號
被告人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黑龍江省雙城市,身份證號碼:2301821969********,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qū)**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沈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沈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10月21日22時許,被告人甄某某酒后駕駛遼A****A號機動車,行至沈陽市和平區(qū)**街**路時,被在此進行檢查的交警截停并移送公安機關(guān)。經(jīng)檢測,被告人甄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14.7mg/100ml。
認(rèn)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鑒定意見;證人李某某的證言以及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甄某某無視法律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zé)任,其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
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三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甄某某拘役一個月至三個月,并處罰金。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唐澤宇、陳鐵石
2015年12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甄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lián)系方式:1361401****;
2、本案偵查卷宗二冊隨案移送;
3、具結(jié)書一份一頁;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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