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汶上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汶檢公訴刑訴〔2017〕90號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8301980********,漢族,農民,初中文化,群眾,戶籍地山東省汶上縣,住汶上縣**鎮(zhèn)**村**街**號。2003年11月7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汶上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汶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汶上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6年11月9日由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8301992********,漢族,農民,初中文化,群眾,戶籍地山東省汶上縣,住汶上縣**鎮(zhèn)**村**路**號。2013年8月6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汶上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汶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汶上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6年11月9日由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8301979********,漢族,農民,初中文化,群眾,戶籍地山東省汶上縣,住汶上縣**鎮(zhèn)**村**街**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汶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汶上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6年11月9日由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8301987********,漢族,農民,大學文化,群眾,戶籍地山東省汶上縣,住汶上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汶上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11月11日由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8301962********,漢族,農民,初中文化,群眾,戶籍地山東省汶上縣**鎮(zhèn)**村**路**號,現(xiàn)住汶上縣**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東戶。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汶上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11月11日由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汶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甲、田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分別于2016年11月4日、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16年11月4日、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7月25日16時許,在汶上縣**鎮(zhèn)**社區(qū)北林某甲承包地里,林某甲酒后將被害人王某甲打傷。經(jīng)鑒定,王某甲胸腰部外傷致左側第10、11肋骨及T12、L1左側橫突骨折損傷屬輕傷二級;其口唇及體表損傷均屬輕微傷。
2016年8月18日19時許,因李某丙向林某甲索要債務發(fā)生糾紛,林某甲邀集田某某等人,田某某又邀集郭某某、李某乙,在林某甲等人與李某丙約定見面后,林某甲、田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到汶上縣公安局**大隊門口與李某丙、趙某某等人見面,見面后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林某甲一方將趙某某毆打致傷。經(jīng)鑒定,趙某某腰部外傷致L1-L4右側橫突骨折損傷屬輕傷一級,其右耳廓創(chuàng)口損傷屬輕微傷。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汶上縣**隊**附近,事發(fā)時引起眾多群眾圍觀,社會影響惡劣。
2016年8月26日,汶上縣公安局城關第一派出所民警將林某甲、田某某傳喚到案。2016年9月24日,汶上縣公安局城關第一派出所民警將郭某某抓獲。2016年10月31日,李某甲、李某乙主動到汶上縣公安局城關第一派出所投案。
2016年9月28日,林某甲一方與被害人王某甲達成賠償協(xié)議。
2016年10月15日,林某甲一方與被害人趙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諒解書等書證;2.鑒定意見;3.視聽資料;4.證人王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證言;5.被害人王某甲、趙某某的陳述;6.被告人林某甲、田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甲因偶發(fā)矛盾,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惡劣;被告人林某甲、田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因偶發(fā)矛盾,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汶上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宋騰飛
2017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被取保候審在汶上縣**鎮(zhèn)**村,被告人田某某被取保候審在汶上縣**鎮(zhèn)**村,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審在汶上縣**鎮(zhèn)**村,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審在汶上縣**鎮(zhèn)**村,被告人李某乙被取保候審在汶上縣**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戶。
2.案卷材料4冊,光盤1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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