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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蔚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蔚檢四部刑訴〔2020〕2號
被告人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7261984********,漢族,群眾,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住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蔚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蔚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章某某在未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并核發(fā)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蔚縣桃花鎮(zhèn)八村的樹木砍伐。經(jīng)鑒定,蔚縣桃花鎮(zhèn)八村被伐林木樹種全部為楊樹,規(guī)劃林地內被伐株數(shù)為76株,立木蓄積為35.902立方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接處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診斷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到案證明、身份證信息詳細信息、林業(yè)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劉某甲、任某某、何某甲、白某某、何某乙、孫某甲、劉某乙、劉某丙、煉某甲、煉某乙、孫某乙等人證言;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指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章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guī)定,在未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并核發(fā)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伐林木,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章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蔚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自由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住蔚縣**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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