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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麻檢公訴刑訴〔2020〕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111970********,漢族,???/span>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廣東省湛江市麻某某**棟**房,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2019年4月份至9月份期間,虛構(gòu)事實,以有能力安排小孩入讀**小學為由,騙取黎某某的信任,之后,黎某某通過蘇某某、梁某某等人籌集疏通關(guān)系的經(jīng)費。期間,黎某某先后分十六次以微信方式轉(zhuǎn)賬234000元給被告人王某某,2019年6月26日至27日,黎某某以銀行轉(zhuǎn)賬方式匯款50000元給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共計收取黎某某284000元,作為辦理小孩入讀小學的活動經(jīng)費。2019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湛江市麻某某**路附近,同樣以幫助小孩入讀麻某某**小學為由,騙取陳某某18000元現(xiàn)金。被告人王某某將詐騙所得302000元用于賭博揮霍一空。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但只供述了部分犯罪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微信轉(zhuǎn)賬記錄、違法犯罪記錄等書證;2.證人蘇某某、陳某甲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某某、黃某甲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6.通訊清單等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夸大自身能力,詐騙多名被害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數(shù)額巨大,已構(gòu)成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麻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毅敏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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