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吉昌檢一部刑訴〔2020〕231號
被告人楊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2041979********,漢族,大學文化,無職業(yè),住吉林市昌邑區(qū)**街**座**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經(jīng)吉林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qū)彛灰蛏嫦臃肝kU駕駛罪,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qū)徲谄渚幼〉亍?/span>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7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補充偵查完畢后,于2020年7月7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楊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21時許,飲酒后無證駕駛未檢驗的吉B****7號雅馬哈牌二輪摩托車沿吉林市昌邑區(qū)四川街由南向北行駛,當行駛至四川街公鐵立交橋南側(cè)50米處時將沿四川街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李某某撞倒,該事故致車輛損壞及楊某某、李某某受傷。經(jīng)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技術檢驗鑒定:從送檢的楊某某靜脈血液中檢測出酒精(乙醇)含量為110.63mg/100ml。經(jīng)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鑒定:被鑒定人李某某,車禍致面部損傷,構成輕傷一級;右股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雙側(cè)鼻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身體瘢痕長度累計42.8cm,構成輕傷一級。經(jīng)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昌邑大隊認定:被告人楊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
1.案件提起及抓獲經(jīng)過;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詳細信息;
3.工作紀實;
3.情況說明;
4.抽取當事人血樣登記表;
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6.機動車及駕駛?cè)瞬樵兘Y果單;
7.照片。
(二)被害人李某某陳述
(三)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四)鑒定意見
1.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技術檢驗報告;
2.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夏丹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谄渚幼〉兀?/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訊問錄像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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