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成雙二部刑訴〔2020〕139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2219**********,漢族,高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qū)永安鎮(zhèn)新街村*組,現(xiàn)住成都市天府新區(qū)華陽南湖國際社區(qū)*棟*單元***號,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我院批準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0月12日23時19分陶某微信轉賬200元給其微信備注名為“南湖**”的被告人徐某某要求購買冰毒。后被告人徐某某在成都市天府新區(qū)華陽南湖國際社區(qū)1號門門口將冰毒交付給陶某。
2.2019年10月15日1時33分陶某微信轉賬200元給被告人徐某某要求購買冰毒。后被告人徐某某在成都市天府新區(qū)華陽南湖國際社區(qū)1號門門口將冰毒交付給陶某。
3.2019年10月30日下午13時民警在成都市天府新區(qū)華陽南湖國際社區(qū)1號門門口,將準備將冰毒販賣給陶某的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場擋獲。從徐某某褲子口袋內查獲一個藍色炫邁口香糖塑料包裝盒,包裝盒內有13袋白色晶狀體和一粒紅色藥丸。經現(xiàn)場稱重,13袋白色晶狀體毛重共計9.4克,凈重共計5.3克。徐某某現(xiàn)場供述13袋白色晶狀體為冰毒,紅色藥丸為麻古。經成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對查獲的疑似毒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為:從1至10號檢材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從11號檢材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
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販賣,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徐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武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羈押于雙流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隨案移送扣押物品清單2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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