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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安龍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刑訴〔2020〕161號
被告人張某某,女,漢族,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223281970********,貴州省安龍縣人,住貴州省安龍縣**街道**村**鎮(zhèn)**棟**單元**室。張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因毆打他人被安龍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處罰款300元,同年7月7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安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安龍縣公安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安龍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8時許,被告人張某某與藺某某、余某某夫妻二人在安龍縣**街道**鎮(zhèn)**棟門前因瑣事發(fā)生爭吵,?爭吵過程中,張某某抓住被害人藺某某的頭發(fā),把藺某某拉倒在地上,然后用拳頭對藺某某身上和頭部進行毆打,致被害人藺某某胸部、背部等處受傷。經(jīng)安龍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藺某某背部損傷評定為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受證據(jù)清單等;
3.證人證言:證人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藺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鑒定意見書;
7.現(xiàn)場勘察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藺某某身體損傷達輕傷一級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安龍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凱
檢察官助理:姚中艷
??2020年9月14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4張。
2.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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