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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海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未檢刑訴〔2019〕48號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5211986********,漢族,小學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廣東省海豐縣**鎮(zhèn)**村**村**號。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海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海豐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海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15時許,被告人廖某甲從位于海豐縣**鎮(zhèn)**村委會**村的家門口駕駛一輛摩托車載鄰居廖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準備到**鎮(zhèn)**溪**段抓蛤,二人途徑**鎮(zhèn)**生態(tài)釣魚場后于當天17時左右到達**鎮(zhèn)**溪**段,被告人廖某甲在抓蛤期間,廖某丙下水后溺水掙扎,被告人廖某甲聽到后立即前往施救但因未能成功,廖某丙被沉入水里無法找到,被告人廖某甲駕駛摩托車見狀逃離現(xiàn)場,后于當天18時許返回現(xiàn)場并用其手機撥打110報警。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即到現(xiàn)場組織人員打撈、救援,并將被告人廖某甲帶到海豐縣公安局附城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并如實交代其犯罪事實。廖某丙尸體于次日中午12時許被打撈上岸。經(jīng)海豐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廖某丙符合生前溺水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甲無視國家法律,過失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廖某甲犯罪以后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國林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現(xiàn)羈押于海豐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2張。
3、本院訊問筆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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