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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豐檢三部刑訴〔2020〕1160號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1081978********,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鐵路**站**工作人員。出生地北京市海淀區(qū),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qū)**路**號院**號。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陳邵翀,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玉瑩,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自1996年至2014年通過路邊攤、網(wǎng)絡聯(lián)系方式,購買槍狀物共六把,后藏于本市豐臺區(qū)**村**號**單元**號家中。經(jīng)鑒定,其中兩把槍狀物比動能大于1.8J/cm2,認定為槍支。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石榴園派出所民警查獲,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涉案槍支及槍狀物已被收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涉案槍支照片;2.書證:工作鑒定;3.證人證言:證人趙某某的證言;4.搜查筆錄;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7.其他證據(jù)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經(jīng)過、破案報告、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收繳危險物品收據(jù)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海濤
檢察官助理?何??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不在押,聯(lián)系方式156110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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