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城區(qū)檢刑訴〔2020〕259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522198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址:惠州市惠城區(qū)**北**江**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惠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惠州市人民檢察院交本院辦理。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了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1時09分許,被告人周某某飲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惠城區(qū)江北惠民大道過瀝市場路口時,因與他人發(fā)生爭吵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江北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83mg/100ml。經(jīng)鑒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92.0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屬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向前
檢察員助理:黃慧妮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85666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三張。
3.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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