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訪問中國律師網(wǎng)!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崇檢一部刑訴〔2020〕52號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221977********,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qū),住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qū)**村**組。2019年12月16日因故意毀壞財物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經崇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xiàn)羈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以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下午15時許,被告人史某某因在電話中與其前妻何某某發(fā)生矛盾,于是駕駛自己的紅色轎車在崇州市三江鎮(zhèn)聽江廣場撞擊何某某的白色轎車,隨后下車用石頭將何某某的轎車玻璃全部砸壞。后經鑒定,何某某的白色轎車損壞部位價值580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史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史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建議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史良吉拘役四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萌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現(xiàn)羈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中律網(wǎng)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務僅供參考和借鑒,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或建議。我們的法律服務團隊將盡最大努力確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證信息和服務的完全無誤,亦不對用戶使用這些信息和服務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中律網(wǎng)提供的所有內容均不構成律師-客戶關系。用戶在使用我們的法律服務時,應該尋求專業(yè)律師的建議和指導,避免因自己的錯誤行為而導致的法律風險和損失。
中律網(wǎng)可能會包含第三方的鏈接和內容,這些鏈接和內容與我們無關。用戶使用這些鏈接和內容時,需自行承擔風險和責任,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最后,我們保留隨時更改或修訂這些免責聲明的權利。如果您在使用我們的網(wǎng)站時遇到任何問題或有任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我們聯(lián)系,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地址:重慶市海王星科技大廈眾創(chuàng)空間
電話: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