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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睢檢一部刑訴〔2020〕518號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41970********,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江蘇省睢寧縣**鎮(zhèn)**村。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侯某某因危險駕駛罪被睢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15天,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睢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睢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時許,被告人侯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睢寧縣朱王線由西向東行駛至與睢湯線交叉路口(睢寧縣睢城鎮(zhèn)武樓村曹堂組十字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侯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5.6mg/100mL,屬醉酒駕駛。
2020年7月9日,經刑事傳喚,被告人侯某某到睢寧縣公安局接受訊問,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整車公告產品詳細信息等書證;
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檢驗報告;
4.現(xiàn)場執(zhí)法錄像等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侯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頂治
檢察官助理:朱洪波
(院?。?/span>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方式1525146****。
2.偵查卷宗兩冊44頁,含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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