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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邢臺市寧晉縣侯口鄉(xiāng)邱頭村光明街十四巷5號,現(xiàn)住鄭州市金水區(qū)百合花園9號樓1單元14號。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鄭州市中原區(qū)汝河路居住小區(qū)1號樓3單元9號。
委托代理人楊懿,河南天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桂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鄭州市金水區(qū)南陽路93號院34號樓附1號。
原告谷某某與被告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谷某某訴稱,2010年8月25日和2010年9月1日,被告分別從原告處提走價值1017044元的電纜,但被告僅支付貨款60萬元,余款417044元至今未付。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貨款417044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以被告欠其貨款417044元為由起訴來院,要求被告承擔民事責任。依據(jù)原告提供的2010年8月25日及2010年9月1日的兩份《欠據(jù)》,供貨單位一欄均顯示為“鄭州創(chuàng)達”,訴訟中,原告稱本案電纜的實際供貨方為鄭州創(chuàng)達線纜有限公司,實際債權(quán)人亦為鄭州創(chuàng)達線纜有限公司,故原告與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關(guān)系,其起訴應予駁回。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谷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白鴿
書記員: 陳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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