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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慶市大觀區(qū)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觀檢訴刑抗〔2019〕5號
安慶市大觀區(qū)人民法院以(2019)皖0803刑初199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李某某量刑畸輕,理由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因認罪認罰得到一審判決從輕處罰,卻又以量刑偏重為由提出上訴,屬于不認罰,因此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應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且一審判決并未超出本院量刑建議的幅度,被告人李某某上訴違背了認罰的承諾,故認罪認罰從寬量刑的幅度不應再適用。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后其又上訴,導致一審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礎喪失。為維護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司法效果,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慶市大觀區(qū)人民檢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安慶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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