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趙志強,河南班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方書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范某某訴被告胡某某、方書乾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志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胡某某、方書乾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約定方式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被告胡某某向原告范某某借款100000元,有借據(jù)為證,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胡某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書乾就該借款為原告提供了擔保,因其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故對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范某某要求二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范某某人民幣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本息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二、被告方書乾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780元,由被告胡某某、方書乾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五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于 勇 人民陪審員 弋長河 人民陪審員 吳大玲
書記員:朱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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