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興建設有限公司
左林源(河南英泰律師事務所)
王全停
馬德波(河南漯河源匯區(qū)法律援助中心)
趙蘭某
漯河市騰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俊偉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科興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經(jīng)五路。
法定代表人:董海絲,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左林源,河南英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全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qū)新店鎮(zhèn)臺西村。
委托代理人:馬德波,漯河市源匯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泰山中路。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漯河市騰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白新安,該公司經(jīng)理。
以上二
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俊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建設路。
上訴人河南科興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興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全停、趙蘭某、漯河市騰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某勞務公司)拖欠工資款糾紛一案,不服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3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科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林源、被上訴人王全停及其委托代理人馬德波、被上訴人趙蘭某及其與被上訴人騰某勞務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俊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源匯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400元,予以退還。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源匯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400元,予以退還。
審判長:呂茹辛
審判員:蘇建剛
審判員:劉冬凱
書記員:梁晨晨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