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美純水有限公司
高明玉
關憲策
李紅某
唐杰(河南明治律師事務所)
周華明(河南明治律師事務所)
鄭軍紀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中美純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鄭市龍湖鎮(zhèn)學府南路。
法定代表人:張紅兵,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高明玉、關憲策,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紅某(曾用名李燕),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杰、周華明,河南明治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鄭軍紀,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訴人河南中美純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美純水公司)與被上訴人李紅某、原審第三人鄭軍紀執(zhí)行異議糾紛一案,李紅某于2010年5月11日訴至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請求判令:確認李紅某名下的產(chǎn)權證號為0301073875房產(chǎn)所有權歸李紅某一人所有;2、停止對李紅某的執(zhí)行,撤銷(2008)鄭執(zhí)字第324-1號民事裁定,解除對李紅某名下產(chǎn)權證號0301073875房產(chǎn)的查封。原審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鄭民二初字第9號民事判決。中美純水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2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上訴人中美純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明玉、關憲策,被上訴人李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杰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審第三人鄭軍紀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
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程序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四)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鄭民二初字第9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中美純水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予以退還。
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程序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四)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鄭民二初字第9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中美純水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予以退還。
審判長:谷彩霞
審判員:周會斌
審判員:孫艷梅
書記員:孔慶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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