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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魯立、王釗熙,北京市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淶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芳,梁雪靜,河北賈俊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夏永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原審被告:夏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再審申請人張某因與被申請人梁某某、原審被告夏永勝、夏巖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10民終6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2014年8月1日夏永勝將該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轉讓給王成,2016年2月3日,王成又轉讓給梁某某,有上述當事人簽訂的協(xié)議為證,結合梁某某2016年2月3日、3月14日兩次銀行轉賬注明轉款用途為購房款,且兩次轉讓均經(jīng)村委會見證并予以證實。再審申請人張某對上述事實雖有異議,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實其主張。原審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認定在金錢債權執(zhí)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zhí)行人名下的不動產(chǎn)提出異議,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的”應予支持,原審判決并無不當。再審申請人張某的再審理由不能推翻原審判決,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再審事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苗文全
審判員 苑秀霞
審判員 張建岳
書記員: 周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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