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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北京市東城區(qū),,。被告1:冶芳云,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東城區(qū),,。委托代理人:趙麗麗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委托代理人:牛林鳳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2:孫義鋆,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委托代理人:張曉強,北京市尚格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訟請求:1.;2。事實和理由:。冶芳云、孫義鋆辯稱,冶芳云、孫義鋆辯稱,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張某與被告冶芳云、孫義鋆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被告冶芳云、被告孫義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計5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建軍
書記員:劉麗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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