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州市御蓮坊食品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住所地鄭州市中原區(qū)大崗劉鄉(xiāng)羅寨村(段莊村)。
負責人伍堅濃。
委托代理人常青,河南棟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照陽,河南棟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南豫財賓館,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qū)政七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趙新坤。
委托代理人魏俊超,河南錦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尹若谷,河南錦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某某。
被告周某某。
原告廣州市御蓮坊食品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與被告河南豫財賓館、宋某某、周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案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08年7月,原告與被告宋某某簽訂中秋月餅(2008)訂制加工合同書一份,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河南豫財賓館訂制月餅。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分兩次向被告交付了價值103482元的月餅,貨到后由被告周某某收取并出具了收貨單。原告履行供貨義務后,被告拒不支付貨款,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貨款103482元,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3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為“有明確的被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起訴狀應當記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等情況。按照原告提供的住所信息,經(jīng)查找核實并無被告宋某某、周某某二人,在舉證期限和本院指定的特定期限內(nèi),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宋某某和周某某的詳細身份信息和戶籍信息,本院認定原告起訴的被告宋某某、周某某不明確,應予駁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廣州市御蓮坊食品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煜偉
書記員: 焦崇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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