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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東奧某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劉國恩,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美芝,北京安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榮樹森。
原告山東奧某模板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山東奧某模板有限公司于審理期間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提出撤訴的申請,是依法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山東奧某模板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13,764元,減半收取計6,882元,由原告山東奧某模板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曹??霞
書記員:王亞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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