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訪問中國律師網!
任某
劉剛(河南德慧律師事務所)
鹿某中財置業(yè)有限公司
原告: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鹿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剛,河南德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鹿某中財置業(yè)有限公司
住所:鹿某縣武平路北段東側。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28MA3XBUNU6L.
法定代表人:冉詳明,系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任某與被告鹿某中財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原告任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履約保證金500000元。
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承諾將被告承包的鹿某職業(yè)技術學校建設工程中的勞務單項分包給原告,隨后,原告向被告繳納履約保證金500000元。
事實上,被告并未取得鹿某職業(yè)技術學校建設工程的承包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被告一直未返還。
本院經審查認為,經本院查證鹿某中財置業(yè)有限公司并未在原告提供的地址。
故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駁回其起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任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經審查認為,經本院查證鹿某中財置業(yè)有限公司并未在原告提供的地址。
故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駁回其起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任某的起訴。
審判長:李勇
書記員:張松
中律網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務僅供參考和借鑒,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或建議。我們的法律服務團隊將盡最大努力確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證信息和服務的完全無誤,亦不對用戶使用這些信息和服務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中律網提供的所有內容均不構成律師-客戶關系。用戶在使用我們的法律服務時,應該尋求專業(yè)律師的建議和指導,避免因自己的錯誤行為而導致的法律風險和損失。
中律網可能會包含第三方的鏈接和內容,這些鏈接和內容與我們無關。用戶使用這些鏈接和內容時,需自行承擔風險和責任,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最后,我們保留隨時更改或修訂這些免責聲明的權利。如果您在使用我們的網站時遇到任何問題或有任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我們聯(lián)系,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地址:重慶市海王星科技大廈眾創(chuàng)空間
電話: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